出纳人员的岗位职责及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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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纳人员岗位职责及工作要求一、办理现金收支业务出纳人员具体办理现金收支业务。在办理现金收支业务时,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一)相关法律法规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办理银行结算业务时同样适用)2、《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第四款: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办理银行结算业务时同样适用)3、《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本条例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4、《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1)职工工资、津贴;(

3、2)个人劳务报酬;(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5、《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开户银行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开户单位3天至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6、《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四十

4、八条: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1)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2)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3)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

5、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4)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5)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6)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7)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

6、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办理银行结算业务时同样适用)(二)具体工作要求1、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合法办理现金收支业务。2、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办理各项现金收支业务,现金当面点清,并在原始凭证上加盖现金收、付讫戳记。3、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使用现金结算,超过规定范围的,采用银行结算。4、严控库存现金限额,超过库存现金限额的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5、不许挪用和坐支现金,不许白条抵库,不许编造用途套取现金,不许公款私存。

7、6、在收款时应注意鉴别假钞。二、办理银行结算业务出纳人员具体办理银行存款收支业务。在办理银行存款收支业务时,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一)相关法律法规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条: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

8、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3、《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2)持票人对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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