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兽医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

辽宁省兽医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

ID:40199540

大小:37.5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9-07-25

辽宁省兽医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_第1页
辽宁省兽医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_第2页
辽宁省兽医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_第3页
辽宁省兽医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_第4页
辽宁省兽医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_第5页
资源描述:

《辽宁省兽医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辽宁省兽医管理条例(1999年11月25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月9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兽医队伍建设,规范兽医活动,保障兽医的合法权益,促进畜牧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兽医是指依法取得兽医资格并直接从事动物防疫、防疫监督、诊断、治疗、去势术、接产术、胚胎移植术、人工授精、疾病防治咨询、传染源的无害化处理、为含药饲料提供药物处方等兽医活动的人员。兽医分为执业兽医和执业助理兽医。第三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兽医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

2、条例。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兽医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兽医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兽医应当熟知并遵守有关动物防疫、兽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执业。兽医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公安、财政、税务、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予以配合。第六条兽医执业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兽医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兽医因工伤残或者患国家和省规定的职业病,享受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社会福利。第七条兽医可依法组织和参加兽医协会。第二章资格和注册—7—第八条实行兽医执业注册管理制度。取得兽医资格的,可以向当地县以上畜牧

3、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并取得兽医执业证书。兽医执业证书由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监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取得兽医执业证书的,禁止从事兽医活动。禁止伪造、涂改兽医执业证书。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刑事处罚期满后未经考试合格的;(二)受注销、吊销兽医执业证书处罚,自注销、吊销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三)不在从事兽医活动合法单位工作的;(四)患有人畜共患病的。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注册,废止兽医执业证书:(一)死亡、依法被宣告失踪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受吊销兽医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四)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后,经考核仍不合格

4、的;(五)中止兽医执业活动一年以上的;(六)逾期未申请重新注册的。第十一条注销注册的,兽医资格同时取消。再次申请的执业注册前,必须重新获取兽医资格。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消失或者取得兽医资格一年以上申请执业注册的,必须经当地县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准予注册。第十二条兽医变更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等规定内容的,必须到原注册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第三章执业单位管理第十三条兽医必须在与兽医活动有关并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执业。—7—专职从事去势术、接产术、胚胎移植术、人工授精、疾病防治咨询、传染源无害化处理、为含药饲料提供药物处方等兽医活动的兽医,可以依托当地兽医协会从

5、事相应的兽医活动。第十四条在动物防疫机构、组织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中,执业兽医必须占总人数的80%以上。动物防疫机构、组织应当具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实验室。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具备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从事监督执法的条件。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通过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资格认证;动物防疫组织应当通过当地的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资格认证。未通过资格认证的,不得从事动物防疫或者动物防疫监督等有关兽医活动。第十五条动物诊疗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执业条件:(一)具有执业兽医3人以上;(二)具有固定的营业地点,并应距动物饲养,交易场所1000米以上,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三)具有国家和省规定的与动物诊疗活动相

6、适应的场所、设施和各项管理制度及措施。第十六条动物养殖场等单位内部设置的兽医室应当具备下列执业条件:(一)具有执业兽医;(二)具有国家和省规定的与动物防疫、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各项制度及措施。第十七条动物诊疗单位的设置,应当按照有利于动物防疫、方便诊疗和合理配置诊疗资源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必须向县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领取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监制并核发的动物诊疗许可证。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禁止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变更动物诊疗许可证规定内容的,必须办理变更手续。禁止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动物诊疗许可证。第十

7、八条乡级动物防疫组织是国家设在基层的事业单位,受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乡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乡级动物防疫组织编制内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应当纳入县或乡财政预算,保证足额到位。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向乡级动物防疫组织摊派支出或提留。禁止非法拍卖、转租、侵占、平调财产。不得调入非专业技术人员。—7—第十九条乡级动物防疫组织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地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所辖村选聘符合规定条件的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