芙蓉电力公司安全奖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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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芙蓉电力公司安全奖惩条例总则第一条为依法依规管理安全生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内部管理,规范管理行为,保护职工的生命与职业健康安全,维护企业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根据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相关安全法律法规、《劳动法》、《公司法》《电力法》、《电力安全规程》《煤矿安全规程》和《川煤集团员工奖惩办法》等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规定及要求,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结合川煤芙蓉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公司和所属各分公司,都应建立安全生产奖励金制度。安全生产奖励金的来源:⑴本单位当年工资总额的2~3

2、%。⑵上级安全奖励;⑶本条例所列的罚款收入列入安全生产奖励金,由财务部门设立专账管理,用于安全生产的奖励,不得挪作它用。第三条安全奖惩实行分级管理原则。公司负责对各分公司进行考核和奖惩,并对一、二级非伤亡事故、重大未遂事故、重伤及以上人身伤害事故、以及公司认为应当由公司处理的典型事故行使处罚权,其余由各分公司执行考核奖惩。现场“三违”,谁查获、谁处罚。第四条本条例涉及的奖惩,分别由公司和各分公司的安全负责人落实,纪监部门负责监督。奖励第五条实现了公司下达安全考核目标的各分公司,由公司按与之签订的《安全责任书》或有关文件规定兑现

3、奖励。第六条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减少伤亡、缩小灾害程度、抢险救灾等方面做出显著贡献事迹特别突出的个人,由公司给予表彰和500-2000元的经济奖励。第七条检举揭发、抵制和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经核查属实者,给予100~1000元的奖励。处罚第一节管理责任第八条未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或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对责任者处1000~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另给予行政处分。第九条未按期、按质完成安全隐患整改的直接责任者,按每项处200~500元罚款;造成后果的加重处罚,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第

4、十条现场值班管理者对当班安全隐患处理不及时处200元罚款。第十一条工程技术人员不认真履行安全、技术责任造成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的,处500~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二条管理人员发现“三违”不制止、不报告、不追查处理者,处100~300元罚款。第十三条发生三级以上非伤亡事故或人身伤亡事故隐瞒不报者,处其单位行政正职1500元罚款、责任人及其主管部门负责人1000元,并通报全公司。第十四条未建立各种安全规章制度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处500~1000元罚款。第十五条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的,对单

5、位主要领导处1000~3000元罚款。第一条未按规定计提、使用安全专用资金或安全专用资金管理混乱的责任者,处1000~3000元罚款。第二条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章人员或事故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第三条对上级和公司查出的隐患,责任单位既不按规定时间完成整改和书面回复,又不及时向其书面报告整改措施和计划的责任者每次处200~2000元罚款。第二节死亡事第十九条执行安全一票否决制,凡在本年度内发生死亡事故的,取消其单位及主要领导评选先进资格。第二十条地面单位每死亡一人罚

6、款5万元。从第二人起,地面每死亡1人另加罚款5万。第二十一五条发生死亡事故的责任分公司,承担上级对单位集体罚款的20%~40%,事故所在班组人均承担分公司人均罚款额的3~5倍。对因本人违章造成他人死亡的事故直接责任者,给予2000~5000元罚款;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或开除)的行政处分,直到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对发生死亡事故负有责任的部门科室及一般管理人员,处以事故单位人均罚款额1~3倍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按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执行。第二十三条违章指挥造成他人死亡的,除处3000~6000元的罚款外,并

7、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三节重伤、重大安全未遂事故第二十四条发生重伤事故,对事故单位处1万元/人次罚款。第二十五条自己违章受伤,经鉴定为重伤者,除参加本单位的“三违”帮教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六条本人违章造成他人受重伤的,除参加“三违”帮教外,根据情节给予1000~3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管理人员违章指挥,造成员工受重伤者,给予1000—3000元罚款;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八条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重大安全未遂

8、事故时,给予分管领导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对主要领导诫勉谈话。第四节非伤亡事故第二十九条发生二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由公司组织追查,各分公司发生一次二级非伤亡事故处罚1万元,发生一次一级非伤亡事故处罚3万元。特殊时期,公司有文件形式明确加重处罚的,按照文件规定执行。第三十条发生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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