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探讨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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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积分都是垃圾撒旦发生发大水范德萨发撒旦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  (2001年9月25日陕西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和形式  第三章 法律援助的管辖  第四章 法律援助的程序  第五章 受援人和法律援助人员的权利、义务  第六章 法律援助的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法律援助活动,保障公民享有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促进社会稳定和文明进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法

2、律援助,是指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的公民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者特殊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收、减收或者缓收费用的法律服务保障制度。  本条例所称的法律服务机构,是指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依法设立的其他法律服务组织。  本条例所称的法律援助人员,是指实施法律援助的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及其他法律援助人员。  本条例所称的受援人,是指获得法律援助的当事人。  第三条 法律援助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

3、的法律援助工作,对法律援助机构统一领导和管理监督。  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统一负责本辖区的法律援助工作,受理法律援助事项,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本辖区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法律援助案件。  第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依照有关法律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每年应当承担一定数量的法律援助事项。  第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在实施法律援助过程中,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七条 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应当支持、配合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授

4、助人员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二章 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和形式  第八条 有本省常住户口或者暂住证的公民,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者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失业保险金又无其他收入的;  (二)经济困难的优抚对象;  (三)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经济困难正在接受救济的;  (四)经济困难的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和家庭经济困难或者社会福利组织收养的未成年人;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获得法律援助的。  经济困难

5、的标准,参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根据社会福利组织的法律援助申请,决定是否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第九条 刑事案件在侦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又无代理人或者未委托律师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提出上诉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公诉人出庭的公诉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第十条 

6、外国人、无国籍人的法律援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下列法律事项:  (一)刑事案件;  (二)请求赡养、扶养、抚育和给付劳动报酬的;  (三)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追索侵权赔偿的;  (四)因公受伤害请求赔偿、补偿的;  (五)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赔偿的;  (六)追索抚恤金、救济金、社会保险金的;  (七)请求国家赔偿的诉讼案件;  (八)需要予以公证的与人身财产密切相关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 (九)其他需要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项。  第十二条

7、 法律援助包括下列形式:  (一)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提供法律意见;  (二)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  (三)民事诉讼代理;  (四)行政诉讼代理;  (五)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六)公证证明;  (七)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第三章 法律援助的管辖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由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受理。  非指定辩护的刑事诉讼和其他诉讼案件的法律援助申请,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非诉讼法律援助事项,由申请人居住地或者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基层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8、  第十四条 同一法律援助事项,由同一法律援助机构受理。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都有权受理的法律援助事项,申请人就同一法律援助事项只能向其中一个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发生管辖争议时,由共同的上级法律援助机构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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