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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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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名称】 蚕种制造条例施行细则【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0-01-12【正 文】蚕种制造条例施行细则 第1条 本细则依蚕种制造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制定之。 第2条 蚕种制造者,为本条例第二条或第九条之呈请时,应依本细则所附第一号书式办理,呈请设立分场时亦同。 第3条 蚕种制造者所场迁移时,应依本细则所附第二号书式呈请所在地商品检验局或省市主管机关核准,转呈经济部备案。 第4条 蚕种制造之主任技术员,不得兼任他场职务,遇有更动时,蚕种制造者,应将其继任人员之
2、姓名、履历,呈请商品检验局或省市主管机关核准,转报经济部备案。 第5条 蚕种制造者,为停止业务或移转产权时,须将原领许可证缴销,其继承产权经营制种者,应依本细则第二条之规定,另行呈请。 第6条 蚕种制造者,不得行丝茧育,并须有下列各项设备: 一普通蚕种制造者,应有与蚁量相当之蚕室、贮桑室、上簇室、其他附属室、蚕具及制种、检种必要设备暨十分之六以上自行管理之桑园。 二原蚕种制造专用蚕室,应与普通养蚕室有相当之距离,并须有合于制种用具之设备及专用桑园。 第7条 蚕种制造者,应
3、于收蚁一月前,依本细则所附第三号书式填明,呈报商品检验局或省市主管机关,转报经济部备案。 第8条 商品检验局或各省市主管机关,为本条例第五条第二项呈请时,应于每年一月行之。 第9条 依本条例第八条之规定,蚕室、蚕具及制种用具,应用下列消毒剂之一施行消毒,并于半月前呈报商品检验局或各省市主管机关,如养蚕制种期中发现传染性病蚕时,除将罹病之蚕儿,蛹蛾随时投入升汞水或石灰水中,或烧弃外,其所有器室必须再行消毒: 一福尔马林。 二蚁酸醛气体。 三升汞水。 四蒸汽(限于蚕具制种用具之
4、消毒)。 五经政府特许之其他消毒剂。 第10条 蚕种制造者,应于收蚁后三日内,依本细则所附第四号书式填明,呈报商品检验局或各省市主管机关。 第11条 蚕种制造者,不得将各收蚁批之蚕儿、蚕茧、蚕蛾混同饲育或处理,并不得分制平附散卵与框制,其原蚕种连卵壳,应送商品检验局或省市主管机关焚毁之。 第12条 蚕种制造者,于种茧检查前废止蚕种制造时,应依本细则所附第五号书式填明,呈请商品检验局或省市主管机关派员监视处理,不得自行废弃。 前项原蚕及种茧之废止,应以一收蚁批为单位。
5、 第13条 蚕种制造者,应于每批收茧终了后三日内,依本细则所附第六号书式填明,呈请商品检验局或省市主管机关派员莅场检查。 经前项检查合格者,应依本细则所附第七号书式填发证书,并呈报经济部备案。 第14条 蚕种制造用蚕儿及茧之检查,应照左列规定就各蛾区或各收蚁批行之: 一蚕儿之检查,就蚕儿之发育状况及体色、体型等行之。 二茧之检查,就茧型、茧色、茧层量行之,但二化性之第一化不越年种,不行茧层量之检查。 第15条 原蚕种制造用蚕儿及茧,以合于左列各项者为合格,不合格者不得制种
6、: 一自收蚁起迄采茧止,其总减蚕数在各该蛾区蚕儿总数五分之一以下,且未发现传染性蚕病者。 二每蛾区孵化蚕数,在该卵区粒数百分之九十以上者。 三蚕儿食欲旺盛,举动活泼,发育整齐,经过佳良者。 四蚕儿及茧具有各该品种固有之体色、体型、茧色、茧型者。 五雌雄各半十颗平均之茧层量,合于左列重量者: (一)一化性中国种及属于此系统者,○.二一公克以上。 (二)一化性日本种及属于此系统者,○.二二公克以上。 (三)一化性欧洲种及属于此系统者,○.二六公克以上。 (四)二化性第一化期越
7、年种及第二化期者,○.一七公克以上。 (五)交杂固定种须在产出此固定种系统中,平均茧层量以上。 (六) 一收蚁批之蚕茧,除硬化病、蚕蛆病外,其死笼茧未满百分之三者。 第16条 普通蚕种制造用蚕儿及茧,应依左列标准审查之: 一一收蚁批之过半箔数,发现传染性病蚕,其中有一箔超过百分之五者,其一收蚁批均为不合格。 二箔内传染性病蚕超过百分之一者,其一箔之蚕不合格。 三一收蚁批之蚕茧,除硬化病、蚕蛆病外,发现死笼茧满百分之五者,其一收蚁批之茧均不合格。 四薄皮畸形之茧,不得制种
8、。 五蚕儿须食欲旺盛,举动活泼,发育整齐,经过佳良者为合格。 六蚕儿及茧,具有各该品种固有之体色、体型、茧色、茧型者为合格。 七雌雄各半十颗平均茧层量,合于左列重量者为合格: (一)一化性中国种及属于此系统者,○.一九公克以上。 (二)一化性日本种及属于此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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