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9章 铁路条例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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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519章铁路条例九摘要:本条例旨在就政府为建造铁路而收回土地、设定地役权或权利和行使其他权力订定条文,并就补偿因行使该等权力而造成的损失订定条文。  第519章 第45条豁免、废除及过渡性条文  附注:  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1999年第62号第3条  (1)为施行本条,运输局局长可藉在宪报刊登的公告指定任何日期为指定日期。(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  (2)(a)除(b)段另有规定外,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在指定日期前随时藉在宪报刊登的命令将命令指明的任何铁路或任何部分铁路豁免,使其不在本条例的实施范围内。(由1999年第62号第3

2、条修订)  (b)(a)段所指的豁免自指定日期起不再就任何铁路或任何部分铁路具有效力,但如该铁路或该部分铁路(视属何情况而定)在紧接指定日期前为现有铁路,则属例外。(3)(a)除(b)段另有规定外,《地下铁路(收回土地及有关规定)条例》(第276章)自指定日期起须予废除。  (b)凡第(2)款所指的豁免在指定日期或之后的任何时间就任何现有铁路具有效力,则在其如此具有效力的期间内,尽管有(a)段规定,《地下铁路(收回土地及有关规定)条例》(第276章)的条文在以下条文规限下仍继续具有效力─  (i)(A)其内凡提述铁路,须视为提述任何该等现有铁路;  (

3、B)其内凡提述铁路范围,须视为提述在紧接指定日期前已根据该条例就任何该等现有铁路划定为铁路范围的土地;(ii)(A)除(B)及(C)分节另有规定外,该条例第3至7及9条以及第15(3)至(5)条须视为已被废除;  (B)该条例第8及20条须视为具有效力,犹如该条例第3至7及9条没有被废除一样;  (C)凡该条例第31及34条和附表提述该条例第3至7及9条任何条文,须视为提述仍属有效时的该等条文;(iii)该条例第16条须视为已藉以下方式修订─  (A)废除“5(2)(a)(i)、7(2)(a)(i)、9、”;  (B)废除“,或故意妨碍他人合法行使依据

4、第6条设定的地役权或权利所相应产生或附带的任何权力”。(4)在本条中─  “指定日期”(appointeddate)指运输局局长根据第(1)款指定的日期;(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  “现有铁路”(existingrailway)指任何铁路或任何部分铁路,而─  (a)在紧接指定日期前根据《地下铁路(收回土地及有关规定)条例》(第276章)已有任何土地就其划定为铁路范围;及  (b)其建造已在指定日期前的任何时间完成。  第519章 第46条(已失时效而略去)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519章 第47条(已失时效而略去)  (已失时效而略

5、去)  第519章 附表  [第32、33、34及38条]  第I部  1.本部的一般效力  本部(于适用的情况下)就根据本附表第II部评定补偿而具有效力,并且─  (a)增补《收回土地条例》(第124章)中藉第II部而适用于补偿评定的条文;及(由1998年第29号第101条修订)  (b)凌驾于(a)段提述的条文中与本部条文不一致或相抵触的条文。  2.适用于第II部的定义  在本附表中─  “公开市场价值”(openmarketvalue)指土地如由自愿卖家在公开市场卖出,即可合理地预期变现得到的款额;  “收回日期”(dateofresumpti

6、on)指土地根据第本条例第18(2)条复归政府或归属财政司司长法团之日;(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  “骚扰”(disturbance)指使他人失去对土地的管有,或中断或干扰行业或业务,不论该等失去管有、中断或干扰是暂时或永久的;  “骚扰补偿金”(disturbancepayment)指一笔相等于下列开支及金钱损失的款项─  (a)任何人因由于某事项失去对土地的管有而引起的,并实际上和合理地招致或将会合理地招致的开支及金钱损失,而申索人根据第II部是有权就该事项提出补偿申索的;及  (b)就由于某事项对在任何土地上所从事的行业或业务的骚扰

7、而言,则因此而引起的,并实际上和合理地招致或将会合理地招致的开支及金钱损失,而申索人根据第II部是有权就该事项提出补偿申索的事项的,但如任何开支或损失,在假若该骚扰属侵权行为的情况下,会以过于间接或非因该骚扰所导致为理由而不可追讨,则该项开支或损失不得包括在骚扰补偿金内。  3.土地价值的波动  除第8及10条另有规定外,当任何土地的公开市场价值与根据本条例进行的补偿评定有关时,如该价值的任何增加或减少是可归因于根据本条例进行或建议根据本条例进行的事宜,则不得考虑该等增加或减少。  4.骚扰补偿金  (1)为评定骚扰补偿金,土地审裁处须就申索人根据本条

8、例有权取得补偿的将招致的开支或损失,评定其在判给时的价值,犹如该开支或损失构成侵权法下一项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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