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宣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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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宣传材料(一)2011年11月24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颁布实施对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服务群众安全出行、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营运良好地道路通宇秩序,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也为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健康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制环境和坚实的法律保障。《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中关于非机动车管理的规定《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电动自行车、残疼人机动轮椅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公安

2、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椅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规定并监制。《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申请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明:(一)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二)车辆来历证明;(三)车辆出厂合格证明。不能提供出厂合格证明的,应当符合本省非机动车上牌产品目录。产品目录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公布。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同时提交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下肢残疾证明。《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

3、十五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号牌,并保持清晰。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号牌和行驶证不得转借、挪用、涂改。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交通管理大队 宣《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宣传材料(二)2011年11月24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颁布实施对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服务群众安全出行、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营运良好地道路通宇秩序,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也为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

4、作健康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制环境和坚实的法律保障。《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中关于特殊车辆管理的规定《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专门接送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的校车,应当经当地教育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领取校车标牌,在车身喷涂统一标准的校车外观标志和车属单位名称。校车应当保持安全性能良好,校车驾驶人应当具有与所驾车型相符的连续三年以上的安全驾驶经历。《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驾驶人应当让行:(一)行经人行横道;(二)通过未设交通信号灯的路口;(三)经过泥泞

5、或者积水道路;(四)《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遇公共汽车驶入或者驶出公共汽车站点;(五)行驶中遇校车或者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上下校车。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交通管理大队 宣《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人数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对机动车驾驶人按下列规定处罚:(一)超过核定人数不足百分这二十的,处三百元罚款;(二)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不足百分之五十的,处一千元罚款;(三)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的,处二千元罚款;(四)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罚款。其他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

6、定载货的,对驾驶人处二百元罚款。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对驾驶人处一千元罚款;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罚款。运输单位的车辆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三千元罚款。《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宣传材料(三)2011年11月24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颁布实施对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服务群众安全出行、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营运良好地道路通宇秩序,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7、也为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健康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制环境和坚实的法律保障。《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中关于交通事故处理的规定1、《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肇事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一)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事故现场的;(二)报案后不及时抢救伤者或保护现场,逃离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三)将伤者送到医院后,未报案或者未留下真实联系信息离开的;(四)在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机动车驾驶人肇事后逃逸,随车人、知情人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2、《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八

8、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非机动车、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在禁止非机动车、行人通行的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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