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养老保险条例修订草案

深圳市养老保险条例修订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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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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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为完善我市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现决定对《深圳市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一、修改条例名称,修改为: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下涉及“企业”的均改为“用人单位”,涉及“员工”的均改为“职工”。二、第三条修改为:本市所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用人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实行经费自筹事业用人单位的其他工作人员

2、,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从业人员,应当按本条例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的标准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本市户籍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市户籍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简称个人缴费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本市公务员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财政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按有关规定办理。上述人员具有本市户籍的,应同时参加地方补充养老保险。三、在第一章“总则”增加一条:市政府可根据国家、广东省养

3、老保险相关政策法规的调整、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以及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等情况适时调整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四、第六条修改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以下涉及“劳动保障部门”的,均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五、在第一章“总则”增加一条: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职工,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省内流动就业的参保职工,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广东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六、第八条修改为:用人单位每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单位上月全部职

4、工工资总额。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职工上月工资总额。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建用人单位的职工首月缴费基数为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缴费基数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计征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人员在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300%的幅度内自行确定缴费工资。七、第九条修改为: 养老保险费分为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职工缴费工资的21

5、%,其中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用人单位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3%缴纳。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职工缴费工资的1%,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缴费人员按缴费工资的21%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按缴费工资的1%缴纳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八、第十条修改为: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个人缴费人员可直接向市社保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九、第十一条修改为:养老保险费的缴纳采取由用人单位、个人缴费人员委托

6、银行托收的方式办理。十、在第十二条后增加一条:用人单位应于每月20日前如实向市社保机构申报本月单位缴费基数和职工的缴费基数,并同时将职工缴费基数向职工通报。个人缴费人员自行向市社保机构申报,市社保机构在个人缴费人员申报的次月按申报的缴费工资收缴养老保险费。十一、删除第十三、十四条。十二、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1996年7月1日以后调入并取得本市户籍的职工,超过市政府规定的调工调干年龄界限的,应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缴纳后,其超龄年限视为缴纳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年限。十三、删除第十六条。十四、第十七条修改为

7、: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市社保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市社保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市社保机构应每年对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进行年审。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社保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民政部门和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市社保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市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市社保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

8、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十五、在十七条的后面增加一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市社保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个人缴费人员首次参保时应当向市社保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十六、第二十条修改为:职工个人账户积累额,每年按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计算利息并转入职工个人账户。十七、删除第二十一条。十八、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修改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第二项修改为: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十九、第二十五条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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