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深圳-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ID:40196427

大小:54.50 KB

页数:14页

时间:2019-07-25

深圳-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_第1页
深圳-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_第2页
深圳-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_第3页
深圳-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_第4页
深圳-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_第5页
资源描述:

《深圳-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3号)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经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8年9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2008年10月6日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本条例。 

2、 第二条 特区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条例。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条例执行。  本条例所称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条 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应当遵循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守法自律、平等协商、诚实信用、共生双赢、公平正义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应当将维护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作为重要职责,广泛听取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会组织和行业协会等相关方面的

3、意见,研究制定涉及劳动关系的政策、措施,依法协调劳动关系,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维护社会稳定。  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劳动争议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公正裁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职责,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和发展。  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参与构建和促进和谐劳动关系。  第五条 市、区政府应当将劳动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加大劳动法制宣传教育力度。  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等定期对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开展劳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第二章 用人单位和

4、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制定规章制度;  (二)录用和管理劳动者;  (三)参加集体协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重劳动者,维护劳动者人格尊严;  (二)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三)保障劳动者休息和休假;  (四)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定;  (五)参加社会保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  (二)取得劳动报酬;  (三)休息和休假;  (四)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  (五)接受职业技能培训;  (六)

5、参加和组织工会;  (七)参与集体协商;  (八)提请劳动争议处理;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劳动者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勤勉工作,完成劳动任务;  (二)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定;  (四)遵守职业道德;  (五)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诉求、维护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全面履行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内容完整的劳动合同中文文本;劳动合同内容变更的,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变更后的劳动合同中文文本。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通

6、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合法形式,完善民主管理,保障劳动者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劳动者依法组建和参加工会,支持工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和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并向劳动者提供书面文本。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的约定不一致的,优先适用劳动合同

7、的约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与劳动者对话制度。由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代表当面听取劳动者的意见、建议和其他合理诉求。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需要成立由职工代表和用人单位代表组成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者调解小组。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环境等社会责任。  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用人单位社会责任标准化建设,建立用人单位履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和奖励激励机制。  鼓励用人单位在劳动者遇到困难时予以扶助和抚慰。  第十五条 用人单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