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工会条例探讨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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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积分都是垃圾撒旦发生发大水范德萨发撒旦海南省工会条例  (1994年10月14日海南省第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本省各级工会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均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他人不得限制或者剥夺。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

2、关不得因职工组织、参加工会或者担任工会职务而解雇、解聘、辞退以及作出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 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工会在维护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动员和组织职工参加经济建设和改革,完成经济和社会发展任务;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与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的民主管理;加强对职工思想、道德、科学、文化、技术、业务和法制教育,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五条 在本省设立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机

3、关必须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成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也可以选举工会主席、副主席,主持基础工会工作。  本省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在筹建的同时,应当同时筹建工会。在设立或者开业、投产时,应当同时建立工会。暂时不具备条件的,最迟必须在设立或者投产开业一年内建立工会。  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可以指导、帮助本行政区域或者本系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组建工会。  第六条 省、市、市辖区、县总工会和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基层工会组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

4、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工会主席为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建立;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  第八条 工会组织的建立、合并或者分立必须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工会经依法建立,不得擅自解散。  第九条 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并接受其监督。  凡独立管理工会经费的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  各级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女职工不足25人的基层工会设女职工委员,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和经费审查

5、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依照《中国工会章程》民主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可以连选连任。  女职工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或者工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也可以召开女职工大会或者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确因工作需要变动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前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各级工会有权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工会对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制订的员工手册、厂规或者劳动制度中含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内容的规定,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

6、益的行为,有权进行调查并要求纠正或者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 工会有权代表职工就用工、工资、奖惩、工时、休假、福利、社会保险、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定额等方面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或者业主进行对等协商谈判。  企业在拟定工资制度和年度分配方案时,应当听取工会意见。工会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和物价指数、劳动力资源状况等变动因素,向企业提出工资要求。  第十三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可以监督劳动合同的执行。  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签订集体劳动合同。集体劳

7、动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十四条 工会有权制止企业、事业单位非法扣留职工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证件和非法搜身、拘禁以及侮辱、体罚、殴打职工等行为。  企业、事业单位有前款行为给职工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工会应当帮助受害职工向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追索赔偿,或者要求有关  安徽省实施工会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

8、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职工的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式等为由,以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手段,阻挠、限制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第三条 工会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法律法规和工会章程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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