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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规划、建设、生产、供应、使用、用户权益保障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电力规划、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应当遵循安全、有序、环保、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解决电力规划与建设、电力设施与电能保护、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重大问题,并将电力设施与电能保护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电力设施与电能保护、电力供应与使用等工作。 第五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是本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县(市、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公安、国土资源、规划、环保、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安全生产监督、住房保障管理、价格、市政公用、质监、园林、工商行政管理、铁路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电力企业依法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接受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鼓励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
6、人依法投资电厂和电力设施建设,其投资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电力企业和用户应当执行国家有关的技术规程和技术标准,采用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依法用电的权利,有权举报和制止违反电力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用电、有序用电、节约用电的宣传活动,并对为电力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电力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市电力发展规划,并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
7、有关部门根据全市电力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市电网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市电网专项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电网专项规划,报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电力发展规划和电网专项规划。 第十二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电力发展规划、电网专项规划,依法组织安排预留相应的电力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含管线共同沟)。 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得在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含管线共同沟)内批
8、准其他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建设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占用电力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含管线共同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