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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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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南市绩效管理条例(2018年11月1日济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绩效目标第三章过程管理第四章绩效考核第五章结果运用第六章绩效问责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绩效管理制度,规范绩效考核工作,提高政府行政效能,提升公共管理水平,激励干事创业、担当作为、争先创优,根据宪法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镇
2、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绩效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绩效管理,适用本条例。 —9— 本条例所称绩效管理,是指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发展目标和绩效责任单位、个人履行的职责设定绩效目标,实施日常监管,并对目标的完成情况和实际效果进行绩效考核,以达到绩效不断提升的全过程管理。第三条绩效管理应当坚持围绕大局、突出重点,注重实绩、鼓励创新,科学规范、公开公正,综合评判、奖优罚劣的原则。第四条市和区县绩效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绩效管理工作,研究解决绩效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和区县绩效管理工作机构具体负责
3、本行政区域内绩效管理工作。区县绩效管理工作机构在业务上接受市绩效管理工作机构的指导。第五条市绩效管理委员会可以明确相关工作主管部门为绩效管理专项考核部门,负责做好绩效管理专项考核工作。第六条绩效管理工作应当运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绩效全程管理信息化系统,实现信息整合、动态更新、公开共享。第七条绩效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八条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四月底前听取本行政区域上年度绩效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第二章绩效目标第九条 —9— 绩效责任单位应当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本单位主要职责制
4、定年度绩效目标。年度绩效目标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完成工作任务的年度目标和主要指标;(二)主要职责和承担的工作任务;(三)完成目标任务的方法、措施和进度安排;(四)财政预算安排;(五)与绩效管理有关的其他事项。第十条制定年度绩效目标,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或者专业性较强的事项的,绩效责任单位应当事先组织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第十一条绩效责任单位每年应当自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年度绩效目标报绩效管理工作机构。绩效管理工作机构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计划、市政府工作报告等要求
5、进行审核;认为年度绩效目标不符合上述要求或者绩效责任单位职责的,应当向其反馈意见,由绩效责任单位进行修改;涉及重大事项的,可以组织专项论证。年度绩效目标由绩效管理工作机构报绩效管理委员会审定后,依法统一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因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政策调整、机构调整或者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确需调整绩效考核目标的,绩效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将调整内容报绩效管理工作机构审核。 —9— 需要调整的内容涉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目标的,绩效责任单位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人民政府应当报请同级
6、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新的重点工作任务需要纳入绩效管理的,绩效管理工作机构可以调整有关单位的年度绩效目标。调整的年度绩效目标,由绩效管理工作机构报绩效管理委员会审定后,依法向社会公布。第三章过程管理第十三条绩效责任单位应当按照经审定的年度绩效目标实施绩效管理,定期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的制约因素并采取措施,建立和完善内部责任体系和奖惩机制,推进年度绩效目标的实现。绩效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向绩效管理工作机构报送反映其年度绩效目标进展情况、存在问题等方面的绩效信息,并对所提供的绩效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第
7、十四条年度绩效目标进展情况应当由绩效管理工作机构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第十五条绩效管理工作机构应当建立绩效监测工作制度,对绩效责任单位的年度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日常监控,督促绩效责任单位提高工作效能和服务质量。 —9— 发现目标推进不力、进展严重滞后的,绩效管理工作机构向绩效责任单位下发绩效督促通知单,对执行目标和履行职责情况进行预警,督促其按期完成绩效目标。绩效责任单位应当自收到通知单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情况说明,提出处理意见,反馈处理结果。第十六条绩效管理专项考核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专
8、项绩效目标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报告绩效管理工作机构。第十七条绩效管理工作机构、绩效管理专项考核部门、绩效责任单位应当针对绩效管理中的突出问题,系统分析,研究对策,改进工作,提升绩效管理水平,必要时应当邀请有关专家、利害关系人参加。第四章绩效考核第十八条对绩效责任单位的绩效管理工作实行综合绩效考核和专项绩效考核,对实行绩效管理的人员实行个人绩效考核。绩效考核应当按照依法、科学、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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