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

河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

ID:40195693

大小:29.00 KB

页数:4页

时间:2019-07-25

河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_第1页
河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_第2页
河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_第3页
河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_第4页
资源描述:

《河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河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  【颁布单位】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19990402  【实施日期】19990701 《河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业经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9年4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著名商标的认定,保护著名商标注册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认定和保护著名商标,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

2、称著名商标,是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较高市场信誉和商业价值,并依照本条例规定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四条认定著名商标,应当遵循自愿申请和公开、公正及个案认定的原则。  第五条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提高商品质量和商标信誉,创立著名商标。  【章名】第二章著名商标的认定  第七条著名商标由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变相认定著名商标。  第八条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商标注册人为本省依法设

3、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期满三年;  (三)该商标所指商品在省内或者国内同类商品中质量和售后服务优良,且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的市场信誉;  (四)该商标所指商品的销售额、纳税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经济指标在省内或者国内同类商品中领先;  (五)该商标注册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保护和管理措施。  第九条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或者资料:  (一)申请书;  (二)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有关证件或者复印件;  (三)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出具的该商标所指商品质量的有关文件或者资料;  (四)省级以

4、上有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出具的该商标所指商品近三年的销售额、纳税额、利润和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及其在省内或者国内同行业中位次的有关文件或者资料;  (五)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  (六)该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的有关资料;  (七)与该商标知名度有关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商标注册人认为其商标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可以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著名商标的认定申请。  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著名商标认定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核完毕。对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对认为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不予推荐,退回认定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5、 第十一条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不予推荐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申请理由成立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理由不成立的,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十二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的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后,六十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对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提交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对认为不符合认定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

6、,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设立,负责著名商标的评审工作。  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及其资格、任期和评审程序等,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并报省政府备案。  第十四条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查、论证,注册商标是否具备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须经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确认。  第十五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确认具备著名商标条件的,予以认定,发给《河北省著名商标证书》,并在省级报刊公告;对未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著名商标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有效。有效期满前三个月

7、内,著名商标注册人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延续,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予以延续。每次延续的有效期为三年。  著名商标有效期满后未办理延续手续的,不得继续使用“河北省著名商标”的字样、标志。  第十七条商标注册人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缴纳评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章名】第三章著名商标的保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同行业或者相关行业中的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著名商标认定之日前两年内,将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其名称字号使用,并引起公众误认的,著名商标注册人可以在著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一年内,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撤销其企业名称字号。是否予

8、以撤销,由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