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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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著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著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著名商标,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依照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第四条著名商标的申请和认定,应当遵循自愿申请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著名商标认定、保护、管理和指导服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行使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

2、以下统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著名商标受理、初审、推荐、保护、管理和指导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鼓励商标所有人提高商标知名度,培育著名商标,对著名商标所有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申请与认定第七条著名商标每年认定一次。每年三月底前,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其门户网站发布公告,明确当年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有关事项。第八条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的住所或者商标所指商品的产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二)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实际使用满三年,商标权属无争议;(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稳定,符合国家

3、和本省有关标准,有健全的商品质量投诉和纠纷处理制度,消费者投诉率低;(四)申请人对该商标有较广泛的广告宣传,该商标在市场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享有较高声誉;(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的销售额、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位居前列;下统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著名商标受理、初审、推荐、保护、管理和指导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鼓励商标所有人提高商标知名度,培育著名商标,对著名商标所有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申请与认定第七条著名商标每年认定一次。每年三月底前,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其门户网站发布

4、公告,明确当年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有关事项。第八条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的住所或者商标所指商品的产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二)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实际使用满三年,商标权属无争议;(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稳定,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标准,有健全的商品质量投诉和纠纷处理制度,消费者投诉率低;(四)申请人对该商标有较广泛的广告宣传,该商标在市场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享有较高声誉;(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的销售额、纳税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位居前列;(六)申请人已建立较完善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七)申请人近三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和违反商标法律、法规的行为。历史悠久的

5、老字号、非营利性质的申请人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可以不适用前款第(五)项规定。第九条商标所有人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山西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十条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认定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予以受理的,在《山西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报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签署推荐

6、意见,报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一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三个月内,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核实,并征求相关部门、其他组织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第十二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著名商标评审专家库。根据商标所指商品的类别和特性,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组成著名商标评审组,组织评审工作。第十三条经评审认为符合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其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十五日。社会公众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调查。异议成立的,驳回认定申请。第十四条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结合评审组的评审意见,认定著名商标,在省级媒体或者省工商

7、行政管理部门门户网站发布公告,并向申请人颁发著名商标牌匾和证书。第十五条在著名商标审查和认定活动中,涉及商业秘密的,应当予以保密。第十六条著名商标有效期为三年,自认定公告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的当年,可以重新申请认定。第十七条著名商标评审、认定、公告和奖励等所需费用,列入省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得向申请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第三章保护与管理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著名商标企业在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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