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中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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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审判中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几个问题  近年来,深圳市法院受理的由于医疗损害赔偿问题而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数量大幅上升。各基层法院此类案件均占有一定比例,市中级法院1999年和2000年分别受理4件,到2001年上升到15件(一审案件1件),今年1-6月份,已受理13件。国务院今年四月公布并将在九月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一些原则问题上都与以往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有较大的改变,实践操作性明显加强,更有利于合理、快捷的处理医疗纠纷,相信今后的医疗纠纷通过行政调解解决的几率会有所提高。但医疗行政部门调

2、解未果或未经调解的医疗纠纷终将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预计医疗纠纷诉讼案件今后仍是上涨趋势。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和行政性法律规范,才能妥善处理好此类案件。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法律关系复杂,所涉利益巨大,深入研究和正确处理这类案件,是当前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正确处理基本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适用关系问题  我国目前调整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律规范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再有就是散见于其他法律规范中的有关条款和一些司法解释。新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有关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3、行政处理与监督、赔偿方式、数额计算等方面都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法院处理医疗纠纷案件无异应遵循这些规定。但对于行政部门调解解决不了的案件、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案件、未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疗纠纷案件,根据民法"损益相当"的法律意旨,当事人仍应适用《民法通则》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法院主要仍应依《民法通则》的规定处理案件。1010  1、正确认识医疗事故的性质。正确理解医疗事故的性质是处理《民法通则》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关系的关键,也是审判诸活动的关键。关于医疗事故的性质,理论界有不同的认识。

4、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观点:一种认为,患者与医疗单位是一种事实上的合同关系。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应看作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因为医疗事故所损害的权利是人身权这种绝对权,它不仅可以发生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也可以发生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如因对急、重、危病人拒绝诊治等,因而属于特殊侵权行为。二是认为从请求权竞合的角度,医患之间的医疗关系具有双重属性,既表现为一般的权利义务关系,又表现为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发生医疗过失并造成病员人身损害的法律事实,在法律上就同时构成了一般意义上的侵权和医疗合同的违约,但

5、受害人不能同时兼有两项请求权,也不能就两项请求权选择,只能以《民法通则》的规定为依据,就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为行使。此外,还有学者的其他认识观点,这里不一一列举。我们认为医疗关系的本来性质,是一种非典型的契约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患者到医院就医所产生的是一种医疗服务关系,患者享有及时、正确得到医治的权利,负有支付医疗费的义务;医疗机构享有收取医疗费的权利,负有及时、正确为患者医治的义务。医方出现医疗事故,显然未尽的是一种民事义务。按照医疗服务合同的角度,医院一方在医疗活动中,造成人身损害的事故,损害患者身体健康

6、,甚至造成死亡,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如果从医疗过失行为侵害公民健康权、生命权的角度,医疗事故就是一种侵权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按照责任竞合应从有利于受害人进行选择的原则,应选择侵权责任确定医疗事故责任性质。事实上,医疗事故侵害的是作为患者的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这属于《民法通则》调整的范围,即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侵害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样去理解和认识问题,更便于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一些民法原则处理案件,有利于保护患者的权利。  2、正确认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民法通则》的关系。《医疗事故处

7、理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侧重于行政管理的角度,对于出现的医患纠纷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构成医疗事故的,在行政上如何进行赔偿作出规定。《条例》在技术鉴定、赔偿范围、赔偿标准及如何进入司法审判程序都作了规定,法院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时,应当参照执行。但法院处理医疗事故纠纷仍不仅限于此,《民法通则》仍然是解决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规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比之以往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只能说是更加细化和完善了,更加符合《民法通则》基本法的精神。《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终究属于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医疗事故的等级及其处

8、理的行政性法律规范,不属于民事实体法律规范,其与《民法通则》不是特别法和普通法的关系,而且条例只对构成医疗事故的案例进行赔偿,只是纠纷发生后行政调解解决纠纷的手段之一,大量的医疗纠纷案件需要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因此民法通则作为基本法,其调整的范围应涵盖医疗损害赔偿。但民法通则的适用,并不排斥条例的适用。这些都是审判实践需充分注意和正确把握的问题。  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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