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40195076
大小:37.5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9-07-25
《杭州市民办中小学管理条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杭州市民办中小学管理条例(1995年9月21日杭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5年12月26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促进民办中小学的健康发展,加强对民办中小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民办中小学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公民个人,依照本条例举办的以学历教育为目的面向社会招生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第三条凡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举办民办中小学,均适用本条
2、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分管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中小学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民办中小学的管理工作。第五条民办中小学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一个组成部分,属于公益性的地方教育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予鼓励和支持,并予以统筹规划,正确引导,协调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民办中小学。第六条民办中小学经依法批准设立,具有法人资格,享有一定的办学自主权。民办中小学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七条民办中小学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
3、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第二章设置第八条举办民办中小学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举办者应具有相应的办学资格、能力;(二)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三)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固定的教学场所、教学设施、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及生活设施等;(四)有懂教育、善管理和具有相应学历的校长,有与办学规模、教学要求相适应的专职教师和熟悉业务的教育行政管理人员;(五)有必要的办学资金和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第九条举办民办中小学由举办者提出申请,按以下权限审批:(一)在市区举办民办初中、
4、小学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二)在县(市)举办民办初中、小学的,由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三)在县(市、区)举办高级中学及完全中学的,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举办者为在职人员的,在提出申请前必须经所在单位同意。第十条申请举办民办中小学,必须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办学报告书、学校章程及发展规划;(二)办学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或办学公民的身份、资历证明;(三)理事长、校长资格证明;(四)学校领导机构、理事会成员名单及身份、资历证明,教
5、职工人员编制计划;(五)学校名称、规模、学制及专业设置、招生规模;(六)校址、校舍、校产、设备来源及状况证明文件;(七)办学经费来源及状况证明文件,办学资金的验资证明。第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对符合本行政区域教育事业发展规划需要,并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可批准筹建;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可予以登记注册,发给《办学许可证》。第三章管理第十二条民办中小学设理事会,其成员一般为五人至九人。理事会成员应由热心教育事业、办学思想端正、遵纪守法、能为学校作贡献的非国家机关在职人员组成。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第十三条民办中小学的理事会成员应按规
6、定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更换理事会成员应经理事会集体研究,并按规定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四条民办中小学的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理事会成员的选任与解职;(二)校长的聘任与解聘;(三)制定学校发展计划;(四)筹措办校经费;(五)审定学校的预算、决算;(六)管理学校教育专项资金;(七)决定接受捐赠;(八)修改学校章程;(九)检查学校教育质量;(十)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五条民办中小学的校长由理事会按规定报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方可聘任或解聘。第十六条民办中小学的校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理
7、事会决议;(二)聘任、解聘副校长、学校教职工;(三)组织实施学校工作计划、发展规划;(四)组织编报学校经费预算、决算;(五)负责招收与办学层次相对应的学生;(六)制定、健全学校内部管理制度;(七)决定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的推荐申报;(八)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七条民办中小学应履行下列义务:(一)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二)遵守法律、法规,执行教育行政部门指令;(三)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四)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学校进行的管理、监督、检查、督导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