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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25
《本溪市森林采伐更新管理条例(修订)》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本溪市森林采伐更新管理条例(修正)(1995年9月28日辽宁省本溪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5年11月25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02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进行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森林采伐管理,及时更新采伐迹地,恢复和扩大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采伐更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市、自治县(区)林业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采伐更新工作的主管
2、部门,统一管理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采伐更新工作。第四条森林采伐更新必须贯彻“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林业建设方针,执行森林经营方案,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第二章采伐限额与计划第五条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森林采伐实行限额管理。第六条森林采伐限额的范围,包括对各种林种的森林和林木的主伐、抚育间伐、卫生伐、林分改造、薪炭林采伐、防护林更新采伐等生产性消耗。滥砍盗伐、征占林地、河道清障及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人为采伐等非生产性消耗计入限额管理。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和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自然消耗的林木,
3、不计入采伐限额。第七条森林采伐限额由市、自治县(区)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按国务院规定,逐级上报批准。年森林采伐限额每五年编制一次。年森林采伐限额总量以市、自治县(区)为控制单位,并根据森林资源状况,逐级落实到基层林权单位和个人,不得平均分配。第八条林木采伐实行年度计划管理。林木采伐年度计划由自治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限额总量编制,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上报。编制林木采伐年度计划时,要按有关规程、规定安排采伐类型,确定计划指标。第九条经批准下达的年采伐限额和采伐年度计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突破。第三章采伐作业与更新4第十条国有林、集体林、合作林和承包山的林木进行采伐之前,必须
4、进行森林经营作业设计。自留山的林木进行采伐之前,由乡镇林业工作站进行简易作业设计。国有林、集体林和合作林的森林经营作业设计,必须严格执行森林经营方案。森林经营作业设计,必须由具有森林调查规划设计资格证书的专业设计单位承担,并由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主持。对发生自然灾害的林分进行采伐作业必须经市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技术鉴定,核发鉴定证书,凭证申请设计。第十一条森林经营作业设计必须严格执行森林经营技术规程,面积误差和蓄积误差均不得突破±5%。第十二条森林经营作业设计必须经自治县(区)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审查。自治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在审查作业设计时应逐块进行现地审核
5、,经审核合格后方可批准采伐。第十三条森林和林木采伐实行许可证制度(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除外),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不得采伐。申领林木采伐许可证须提交以下资料:森林权属证明、森林经营作业设计文本、上年度伐区验收单、采伐迹地更新验收合格证。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申请和发放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森林和林木的采伐,按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自治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省林业主管部门直属的森林经营单位,每年的采伐量,应由经营单位报采伐地点所在的自治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备案;(二)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联合经营的森林和林木的采伐,分别由
6、村(村办林场)、个人或组织联合采伐的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乡镇林业工作站审查,报自治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发证;(三)国有非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森林和林木的采伐,应先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自治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发证;(四)采伐铁路、公路护路林和城镇绿化树木,由其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并将每年的采伐量于当年九月末报当地市、自治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备案;(五)采伐跨自治县(区)行政区域的森林和林木,由林权所有者所在的自治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并告知采伐地点所在的自治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六)因特殊需要申请增加采伐限额采伐森林和林木时,应经申请单位
7、所在的自治县(区)林业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由最终批准机关审批、发证;(七)征占林地需要采伐森林和林木时,应提交计划任务书、设计文本和补偿协议书,在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植被恢复费和安置补助费一次性付清之后,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由有审批权的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八)对发生自然灾害的林分进行采伐作业,由市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发证;(九)经营性采伐由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由所在自治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发证。采伐输电、通讯线路下的林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规定办理。4第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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