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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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目录一、概述二、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森林采伐第三章森林更新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一、   概述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是国家关于林业的行政法规之一。1987年8月25日由国务院批准,同年9月10日林业部发布施行。共5章27条,并有“用材林主要树种主伐年龄表”、“林木采伐许可证格式”、“更新验收合格证格式”附后。在森林采伐更新方面,国家曾先后颁发过三个规程:①1956年由林业部颁发的《国有林主伐试行规程》;②1960年由林业部颁发的《国有林主伐试行规程》③1973年由农林部颁发的《森林采伐更新规程》。该管理办法是在总结上述三个规程的制定和实施经

2、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它对森林采伐的种类,采伐许可证的管理,用材林的主伐方式及其技术规程,水库和湖泊周围、江河和干渠两岸、铁路和公路干线两侧等特殊地带森林采伐的特殊要求,国营林业局和国营、集体林场采伐作业的技术规程,采伐更新后的检查验收等,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同时还提出了优先发展人工更新,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天然更新相结合的森林更新原则,以及更新质量必须达到的具体标准。二、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采伐森林,及时更新采伐迹地,恢复和扩大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采伐更新要贯彻“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

3、,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林业建设方针,执行森林经营方案,实行限额采伐,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三条全民、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个人所有的林木采伐更新,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章森林采伐   第四条森林采伐,包括主伐、抚育采伐、更新采伐和低产林改造。  第五条采伐林木按照森林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时,除提交其他必备的文件外,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队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农村集体、个人还应当提交基层林业站核定的年度采伐指标。上年度进行采伐的,应当提交上年度的更新验收合格证。  第六条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

4、,按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授权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应当有书面文件。被授权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单位,应当配备熟悉业务的人员,并受授权单位监督。  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根据林木采伐许可证、伐区设计文件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向其基层经营单位拨交伐区,发给国有林林木采伐作业证。作业证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对用材林的成熟林和过熟林实行主伐。主要树种的主伐年龄,按《用材林主要树种主伐年龄表》的规定执行。定向培育的森林以及表内未列入树种的主伐年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八条用材林的主伐方式为择伐、皆伐和渐伐。  中幼龄树

5、木多的复层异龄林,应当实行择伐。择伐强度不得大于伐前林木蓄积量的40%,伐后林分郁闭度应当保留在零点五以上。伐后容易引起林木风倒、自然枯死的林分,择伐强度应当适当降低。两次择伐的间隔期不得少于一个龄级期。  成过熟单层林、中幼龄树木少的异龄林,应当实行皆伐。皆伐面积一次不得超过五公顷,坡度平缓、土壤肥沃、容易更新的林分,可以扩大到二十公顷。在采伐带、采伐块之间,应当保留相当于皆伐面积的林带、林块。对保留的林带、林块,待采伐迹地上更新的幼树生长稳定后方可采伐。皆伐后依靠天然更新的,每公顷应当保留适当数量的单株或者群状母树。  天然更新能力强的成过熟单层林,应当实行渐伐。

6、全部采伐更新过程不得超过一个龄级期。上层林木郁闭度较小,林内幼苗、幼树株数已经达到更新标准的,可进行二次渐伐,第一次采伐林木蓄积量的50%;上层林木郁闭度较大,林内幼苗、幼树株数达不到更新标准的,可进行三次渐伐,第一次采伐林木蓄积量的30%,第二次采伐保留林木蓄积的50%,第三次采伐应当在林内更新起来的幼树接近或者达到郁闭状态时进行。  毛竹林采伐后每公顷应当保留的健壮母竹,不得少于两千株。  第九条对下列森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采伐:  (一)大型水库、湖泊周围山脊以内和平地一百五十米以内的森林,干渠的护岸林。  (二)大江、大河两岸一百五十米以内,以及大江、大河主要

7、支流两岸五十米以内的森林;在此范围内有山脊的,以第一层山脊为界。  (三)铁路两侧各一百米、公路干线两侧各五十米以内的森林;在此范围内有山脊的,以第一层山脊为界。  (四)高山森林分布上限以下一百五十米至二百米以内的森林。  (五)生长在坡陡和岩石裸露地方的森林。  第十条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的更新采伐技术规程,由林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薪炭林、经济林的采伐技术规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幼龄林、中龄林的抚育采伐,包括透光抚育、生长抚育、综合抚育;低产林的改造,包括局部改造和全面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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