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工程施工安全、质量、进度奖罚条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工程施工安全、质量、进度奖罚条例为贯彻执行建设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工程安全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广东省<<建筑条例>>以及其它基本建设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完善工程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施工进度管理制度,加强工程安全、质量、进度管理力度,明确工程安全、质量、进度责任;以建筑优质精品工程为起点,有效控制投资成本为目的,特制定本细则。一、本工程因安全、质量等得到市级及以上建设主管部门通报表彰或获市级以上建筑工程优质结构奖且按期竣工,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奖励¥20,000元/次。每个分项工程质量获得市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且按期竣工,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奖¥50,000元;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奖金,施工单位须保证不低于80%的奖金用于项目施工和管理人员的发放。二、施工单位必须配合建设单位的工程报建工作,包括提供或协助提供资料,如无故拖延,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支付¥2,000元/次的处罚金,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三、施工单位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作中的一切施工作业时,应保证建设单位免于承担因施工单位借用、占用或进出高速公路、当地道路或其它交通设施所引起的索赔、诉讼费、损害赔偿、指控费及其它开支,否则,如造成建设单位的损失,建设单位有权从应支付给施工单位的各种款项中扣除。四、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或工程缺陷保修期内,由于施工单位责任出现工程质量缺陷、安全事故或其它原因,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通报批评,每发生一次,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支付处罚金¥10,000元,若被媒体曝光,对建设单位的声誉造成负面影响的,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支¥50,000~100,000元处罚金。12 五、分部分项隐蔽工程,若发现施工单位在验收合格后到隐蔽施工前,对合格部分有任何改动,双方应重新进行验收。若施工单位同一分项工程验收两次仍不合格,则以后每增加一次验收,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支付处罚金¥5,000元。六、施工单位应在合同签订后20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经监理单位审核通过,报建设单位审批确认后,收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开工通知后方可正式施工;若施工单位不能及时报审或未能审核、审批通过,每延期1天,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支付处罚金¥2,000元。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或经建设单位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施工进度总计划时间完成工程形象进度,未按合同约定的竣工时间竣工的,每延期1天,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支付处罚金(合同结算总价的0.2‰)。未按合同约定或经建设单位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分部分项施工进度计划时间完成分部分项形象进度,每延期1天,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支付处罚金¥5,000元。如果造成建设单位损失超过工期延误处罚金时,建设单位有权继续向施工单位追偿。未按合同约定或经建设单位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月度施工进度计划完成工程形象进度,每延期1天,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支付处罚金¥2,000元。七、竣工验收并拿到竣工备案证书之日起20天内施工单位须将合格工程向建设单位移交完毕,并将所有的临时设施、周转材料、施工设备等拆除并运出施工场地,如超期继续占用场地,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支付每天¥1,000~10,000元的租赁金,同时建设单位有权拆除其临时设施,所发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八、施工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向建设单位递交三套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包括电子文件),每逾期1天,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12 支付¥2,000元处罚金。竣工图纸必须准确真实地反映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由施工单位负责汇总后移交相关管理部门,并办理完成相关移交手续。九、因总承包单位原因造成分包方承包范围内工程不能按期完工,由此引起的分包方向建设单位提出的索赔费用,全部由本工程总承包单位承担。十、现场监理工程师代表建设单位对本工程安全生产、施工质量、施工进度、工程投资等进行全面监督和检查,施工单位应随时接受监理监督和检查,若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缺陷或工程施工进度、安全等不符合规范标准的,施工单位应按照监理工程师要求立即整改,若施工单位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未达到监理要求,监理工程师在报建设单位工程部批准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支付¥1,000~5,000元/次的处罚金。十一、建设单位有权随时对本工程安全生产、施工质量、施工进度、工程投资等进行全面监督和检查,施工单位应随时接受建设单位的监督和检查。如建设单位的指令与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不一致时,以建设单位工程部的指令为准。十二、在缺陷保修责任期内,建设单位或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对工程进行检查,如果在工程中出现任何缺陷或其他不合格之处,则建设单位或监理工程师可指令施工单位进行修补、修复及重建,施工单位应在接到指令后在指令规定的时限内进场施工,并在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修补、修复及重建工作。若施工单位未能按要求进场施工或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修补、修复及重建工作,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支付¥1,000~2,000元/次的处罚金。十三、分部分项工程由总承包单位完成或提供服务的工作,若总承包单位拒绝完成或不能按要求完成,建设单位即可安排其他单位完成,由此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建设单位有权从应支付给总承包单位的各种款项中扣除,同时总承包单位还需向建设单位支付该项发生费用的20%的管理费,影响工期的责任由12 总承包单位承担。十四、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结算核实工作,结算资料按建设单位要求提供齐全,因施工单位提供的资料不全或者资料的手续不合规定,导致结算延误或造成施工单位损失的,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施工单位须负责赔偿。十五、对于独立分包的分部分项工程,除总包管理费及分包配合费外,总包单位不得收取分包单位其他不合理费用,或擅自阻碍分包单位进场施工,否则,总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支付¥2,000~5,000元/次的处罚金。十六、总包单位若不能在规定的时间给分包单位提供施工工作面造成工程延误的,每延误1天总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支付¥5,000元处罚金(不影响因总工期延误而总包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支付的处罚金)。十七、对于建设单位已安装的变压器额定最低用量电费按照施工单位用电量进行比例分摊,若超过最低用电时则按实际发生量按比例分摊;施工及生活用水、用电费用按当地价格收取,结算时不予调整。施工单位当期发生的水电费,建设单位直接从施工单位当期工程进度款中代扣。十八、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建设单位散装水泥保证金、墙体保证金等费用不能全部或部分退回时,建设单位有权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中扣除;十九、对存在下列行为,经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口头或书面提出整改后,仍未达要求的,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支付¥1,000元/次的处罚金,并承担因此造成的返工处理费用:1、钢筋绑扎搭接长度,锚固长度不够的,焊接质量不符合要求的;2、钢筋偏位达到5cm以上;3、以低等级钢筋代换高等级钢筋的;12 4、砼或砂浆不按配合比计量的;5、出现跑模、胀模、蜂窝、狗洞、露筋的;6、由于支撑不牢,导致沉降超出规范要求的;7、未采取有效的防雨措施,导致砼质量下降的;8、未经允许在砼结构上打凿,导致漏筋、剪断钢筋、打穿楼板等;9、墙与结构相接处未设拉接筋或拉接筋不牢固的;10、不按规定施工过梁的;11、门、窗框未按要求塞缝的,或者塞缝空壳;12、钢结构在刷油漆前未进行除锈的;13、阳角不按施工图及规范要求作高标号水泥浆护角、抹灰前未按要求设置钢片网的;14、屋面、厨卫间、外墙及窗框、楼板发生渗漏的;15、破坏、污染、损坏其他分包单位施工的工程或产品;16、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导致小业主投诉的;17、门窗洞边未按施工规范、施工图要求进行封口的或没有达到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外墙砌体质量验收发现砂浆不饱满透光,灰缝未满足要求的;18、发现未按图纸施工或遗漏如构造柱、阳台柱、拉结筋、钢板网的;19、装修、防水、门窗施工未报样板审批而强行施工,未经检查验收而隐蔽的;20、砼自防水和防水层施工完后未进行闭水试验而隐蔽的,防水层厚度不满足设计要求的,闭水试验检查发现渗漏的;21、梁、板、柱墙未按要求养护的,板面、墙面出现裂缝未经压光养护处理,装修墙体或抹灰开裂的。12 22、地面装修工程(石材、砖铺贴、木地板、橡胶地板和地面抹灰等)不符合施工图纸和验收规范的;23、天棚及吊顶装饰不符合施工图纸和验收规范;24、墙面装饰工程(墙面抹灰、贴转、刮腻子、糊裱等)不符合施工图纸验收规范要求的;25、木制作工程没有按施工图纸和验收规范施工的;26、油漆和粉刷工程没有按施工图纸和验收规范施工的;隔断和玻璃幕墙没有按施工图纸和验收规范施工的;27、给、排水管道和卫生洁具没有按施工图纸和验收规范安装的;28、强、弱电线管线和灯具、开关等没有按施工图纸和验收规范施工的;29、通风、空调管道设备系统安装没有按施工图纸和验收规范施工的;30、弱电、智能化和消防设备系统没有按施工图纸和验收规范施工的:二十、施工单位如未按图或设计变更要求施工,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除要求施工单位无条件处理并承担相应经济、工期责任外,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支付¥2,000~5,000元处罚金。二十一、在施工单位承包范围内需深化设计的工程,若施工单位不按规定进行二次深化设计,除按要求重新进行二次深化设计外,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支付¥5,000元/次的处罚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二十二、如施工单位未按要求提供相关工程技术、安全等施工方案而强行施工的,除要求停工外,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支付¥2,000元/次的处罚金;不按经审核批准的工程技术、安全等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的,除要求改正外,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支付¥1000~5000元/次的处罚金。二十三、施工单位12 在施工过程中,应按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的文明施工与安全管理,其施工单位已经在合同报价中计入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对施工单位采取的一切措施,建设单位有权监督。如果施工单位未能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违反建设单位管理规定,建设单位责令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如施工单位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支付¥1,000~5000元/次的处罚金,其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处罚金、索赔、损失赔偿、诉讼费以及其他一切责任均由施工单位负责。二十四、在施工范围内,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地上、地下管线、地上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损坏或被盗,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支¥2,000~5,000元/次的处罚金,并由施工单位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二十五、临时占地租用完毕前,施工单位应自行恢复临时用地的使用条件;土方、建筑垃圾外运地点由施工单位自行解决,费用自理。二十六、严禁从高空直接向下抛物、清除垃圾,每发现一次,施工单位除自行解决带来的相应破坏或伤害损失外,建设单位将处以¥3,000元的管理处罚金处理。二十七、在样板房及交楼标准间施工、二次装修完毕后,施工单位对其造成损坏、污染的,施工单位须无条件按原要求进行修复,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支付¥5,000元/次的处罚金。二十八、进场道路的维护与使用,必须遵循建设单位的有关规定;因施工单位造成的道路损坏由施工单位负责并自行承担其费用。二十九、施工期间施工单位要派专人负责监督进出场的运输车辆,上路前必须清理干净轮胎上泥土,清扫道路及现场进出道口;如因此造成尘土污染,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支付¥1,000~5,000元/次的处罚金,并负责清扫干净。三十、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设施(如围档等),施工单位12 无权擅自拆除、毁坏,如要调整,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批准。如施工单位违反该规定,建设单位除要求施工单位无条件返工外,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支付¥2,000元/次的处罚金。三十一、需在加工厂订制的成品、半成品,开始制作前必须得到建设单位审批同意,其投标报价已含预订、场外运输、组装、二次搬运等费用,制作时需严格遵守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如违反此条规定,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支付¥5,000元/次的处罚金。三十二、施工单位擅自使用未经报审,报验的材料,建设单位责令其返工,同时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支付¥2,000元/次的处罚金;使用不合格材料的责令返工,同时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支付¥5,000元/次的处罚金。由此引起的质量缺陷或质量事故无法返工的,除按质量缺陷或质量事故的处理办法处理外,施工单位还应向建设单位支付¥5,000元/次的处罚金。三十三、施工单位采购材料设备(包括成品或半成品),必须符合合同约定或建设单位确定的品牌、规格、型号、质量、等级要求,若建设单位或监理方发现施工单位采购材料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建设单位确定的品牌、品质,施工单位除无条件拆除安装的不合格材料设备并重新采购符合合同约定或建设单位确定的样板品牌、品质的材料设备外,施工单位还须向建设单位支付该材料设备费用10%的处罚金。三十四、施工单位采购材料设备(包括成品或半成品),建设单位采用实时定价的,如施工单位提出价格差异,建设单位证实(按现金交易方式)在市场上能够按建设单位所定的价格购买到该种材料设备,施工单位仍拒绝自行采购,将采购方式改为建设单位供应的,施工单位须向建设单位支付该材料设备费用10%的处罚金,由此延误的工期由施工单位负责。12 三十五、施工单位应按其与分包商、设备制造商、材料供应商订立的分包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及时支付工程及货款等各种款项,不得因未及时支付该款项而影响建设单位的工程进度,若有影响建设单位工程进度,建设单位可从施工单位的任何款项中代为支付。三十六、对于建设单位供应材料的交接,施工单位要指定专门的接收人员,如因接收人员配合不到位,造成的材料无法到位,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支付¥2000元/次的处罚金。三十七、工程移交中发现工程实际与图纸及国家相关规定不符的,施工单位必须无条件整改,整改时间严格按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要求执行,否则,每延期一天,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支付¥2,000元的处罚金。三十八、施工单位应按与所聘(雇)佣员工订立的劳务合同及时发放薪酬,不得因此影响建设单位的工作及声誉,因此造成的劳务纠纷,建设单位在收到劳动部门的仲裁结果后,有权根据仲裁结果代为支付并有权直接从施工单位的工程款中予以抵扣。由此对建设单位的工作及声誉造成损害的,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支付¥50,000~10,0000元以内的处罚金。三十九、施工单位若出现下述情况,则建设单位可以向施工单位处以相应的处罚金或采取其他措施处理:1、无视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发出的书面警告,一贯或公然忽视履行其合同约定的义务,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支付¥5,000元/次的处罚金,严重者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支付¥10,000元/次的处罚金。2、未按技术标书中所报名单委派主要管理与技术人员或进场后擅自更换该人员且未经过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书面同意的。其中,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安全主任,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支付¥5,000元/人/次的处罚金12 ;其他主要管理及技术人员,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支付¥3,000元/人/次的处罚金。3、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及项目技术总工、安全主任必须常驻施工现场,因有事确需离开工地时必须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工程部经理及总监理工程师,获批准后方可离开;由项目经理及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签署的文件和资料不得由他人代签,一经发现,建设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认可,同时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支付¥5,000元/人/次的处罚金。四十、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认为已委派的主要管理与技术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不称职或者其他原因经建设单位同意需要撤换的,施工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2天内撤回原委派的相应的主要管理与技术人员,同时于3天内委派经建设单位与监理工程师书面同意的新的、资质和工作能力不低于合同要求的相应的主要管理与技术人员。四十一、对施工单位没有按技术标书标明的主要施工机械表及时投入施工机械或投入施工机械达不到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要求的,则每天按该施工机械台班费对分别针对每种施工机械处以两倍违约罚金。四十二、施工单位无正当理由而未开工,每推迟一天开工,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支付¥5,000元/次的处罚金。四十三、在合同实施期间,施工单位如果在各种测量、试验、检测记录、质保资料中作假或诱导监理工程师作假,一经查实,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支付¥10,000元/次的处罚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四十四、各分项工程必须取得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开始施工,否则,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支付¥2,000元/次的处罚金。四十五、施工单位必须将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款专款专用,并接受建设单位12 对其工程款的财务检查,严禁任何隐瞒和作假行为。一经查证未能专款专用的,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支付¥20,000元/次的处罚金。四十六、施工单位须按PROJECT或EXCEL格式提供总计划、分部分项计划、月计划、周计划,并按规定时间按时报送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每拖延一天,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支付¥1,000元/的处罚金,由此造成付款滞后而影响工期的责任均由施工单位承担,对与所报更新进度存在严重失实的情况,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支付¥2,000~5,000元的处罚金。四十七、施工单位工程项目经理、技术总工、安全主任必须参加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例会,如不能及时参加必须委派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同意的代表人参加,否则,每次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支付处罚金¥500元;四十八、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及技术总工、安全主任和相关人员必须及时接听、接收建设单位的电话和工程函件,否则,每次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支付处罚金¥1,000元,由此延误的工期和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四十九、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分部分项进度计划,申报每月施工进度计划和每周施工进度计划,否则,每次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支付处罚金¥1,000元,由此延误的工期和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五十、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更改施工图纸和更换图纸所规定的材料,如需变更图纸和更换使用材料,施工单位必须书面形式提交监理单位审核报建设单位,经建设单位审批同意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施工单位,然后方可进行施工。否则,每次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支付处罚金¥2,000元,由此延误的工期和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五十一、施工单位必须积极配合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的施工现场管理,材料进场要以书面形式提前申报,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同意后,材料方可进场。否则,每次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支付处罚金¥2,00012 元,由此延误的工期和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五十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有关建筑工程档案资料管理或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资料管理要求,在检查和验收时及时填写有关资料,否则,不予验收。并且每次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支付处罚金¥2,000元,由此延误的工期和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五十三、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对材料报验和送检,如由此影响工程质量、进度和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并每次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支付处罚金¥3,000元。每次材料送检必须有监理旁监,工程主材必须有建设单位的人员陪同,否则每次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支付处罚金¥2,000元;五十四、根据本《条例》出具的违约处罚通知,如施工单位消极回避拒绝签收,建设单位将以传真、邮寄等书面方式发给施工单位,传真、邮寄的发出时间即视为施工单位签收时间。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