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本)研究与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本)研究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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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本)  (1999年4月3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

2、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以及施工图审查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

3、行审查的活动。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封锁、垄断勘察设计市场。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坚持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的原则,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符合安全实用、环境保护和经济美观的要求。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

4、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人员应当创优创新,提高勘察设计水平。  对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取得优秀成果的单位和个人,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评选,予以表彰。  第七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自律组织,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维护从业单位及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资质与资格  第八条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手续,并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  第九条取得建

5、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标准的规定,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取得建设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承担与其资质等级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以及相关的技术、咨询与管理服务。  第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终止、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原发证机关注销资质证书或者重新申领资质证书。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工商行

6、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三十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资质条件发生变化的,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权限调整其资质等级或者注销其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业务;  (二)伪造、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或者证书专用章;  (三)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名义承揽业务;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活动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取得施工图审查资格后,方可在认定的业务范

7、围内承揽施工图审查业务。  第十六条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认定的业务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  (二)使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审查;  (三)未按照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  (四)出具虚假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五)从事施工图审查以外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其他咨询服务活动;  (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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