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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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山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19990403(颁布时间)19990601(实施时间)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资质管理第三章 发包与承包第四章 文件的编制与审批第五章 质量与标准管理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2、的监督管理,均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工程建设目标,对地形、地质、水文等要素进行测绘、勘探、测试及综合分析评定,查明建设场地和有关范围内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提供建设所需要的勘察成果及其相关的活动。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工程建设目标,运用工程技术和经济方法等,对建设工程的工艺、土木、建筑、公用、环境、概预算等系统进行综合策划、论证,编制建设所需的设计文件及其相关的活动。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市(地)、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 工程建设

3、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第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新型材料,保护环境,节约土地和能源,提高建设工程的综合效益。第七条 勘察设计项目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勘察设计项目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勘察设计项目质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并引导勘察设计事业的发展,使其与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工程建设规模相适应;鼓励勘察设计单位和人员创优创新,提高勘察设计水平。省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优秀成果的评选活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

4、对勘察设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和揭发。第二章 资质管理第十条 对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审查认证管理制度。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资质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方可从事勘察或者设计活动。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资质证书核定的资历等级和规定的范围,承担勘察设计业务。禁止无资质证书或者擅自超越资质等级承担勘察设计业务。第十二条 持有资质证书的单位,同时可以承担与其资质等级相应的勘察设计咨询、技术服务等业务。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终止、合并或者分立,必须按照有关规

5、定到原发证机关注销资质证书或者重新办理资质审查手续。勘察设计单位变更名称、地址、隶属关系或者法定代表人,应当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实行年检制度。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资质条件发生变化的勘察设计单位,可以按照规定权限调整其资质等级或者注销其资质证书。第十五条 对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认定制度。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认定,由省建设、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许可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勘察设计活动。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本单位的资历证书、图签、证书专用章,也不得

6、为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审代签设计文件、提供图签、代盖证书专用章。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勘察设计工作,不得挂靠或者组织参与承接勘察设计业务。严禁勘察设计执业注册人员出借、转让、出卖执业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第三章 发包与承包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项目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不受地区、部门和行业的限制。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项目的发包和承包,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招标投标。禁止将勘察设计项目发包给无资质证书和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或者个人。第二十条 发包单位应当将勘察设计项

7、目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在保证其完整性和统一性的前提下,也可以将勘察设计项目按照技术要求分别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但必须选定其中一个为主体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勘察设计项目的总体协调与配合。禁止将一个单项工程的勘察设计项目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第二十一条 承包单位应当自行组织完成承包的勘察设计项目。经发包单位同意,承包单位可以按照规定将其承包的勘察设计项目中的特殊专业部分,分包给其他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但勘察设计项目主体结构的设计不得分包。分包单位按分包合同对承包单位负责,并与承包单位对发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分包单位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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