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中山陵园风景区管理条例》的

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中山陵园风景区管理条例》的

ID:40193627

大小:34.0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9-07-25

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中山陵园风景区管理条例》的_第1页
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中山陵园风景区管理条例》的_第2页
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中山陵园风景区管理条例》的_第3页
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中山陵园风景区管理条例》的_第4页
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中山陵园风景区管理条例》的_第5页
资源描述:

《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中山陵园风景区管理条例》的》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中山陵园风景区管理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南京市人大常委会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中山陵园风景区管理条例》的决定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南京市中山陵园风景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9年8月28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1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南京市中山陵园风景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法规名称修改为:“《南京市中山陵

2、园风景区保护和管理条例》”。  二、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中山陵园风景区的保护和管理,永续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三、第二条修改后作为第二条第一款:“中山陵园风景区(以下简称风景区)是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钟山风景名胜区的主体部分,是民主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的陵寝及世界文化遗产明孝陵所在地,拥有独特的历史文化、自然景观和生态资源。其范围包括:中山门、宁杭公路、孝陵卫至马群以北;环陵路至岔路口以西;岔路口、王家湾、蒋王庙、太平门沿城墙至中山门以东围合的区域。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3、风景区分核心景区和核心景区外围地带,其范围按照依法批准的钟山风景名胜区中山陵园风景区详细规划确定的界线划定,并向社会公告。”  四、第四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区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监督。  “中山陵园风景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风景区管理机构)依据本条例负责风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风景区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参与制定并组织实施风景区详细规划和各景区设计;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风景区保护和管理制度;  “(四)负责风景名胜资源的调查、评价、登记、建档以及保护和合理利用工作;

4、  “(五)协调风景区内有关单位保护和利用风景区资源的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管理风景区内基础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  “(七)负责风景区保护、利用和管理的其他事项。  “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文物、公安、环境保护、市政公用、市容、旅游、园林、农林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风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五、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风景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风景区管理机构在规划实施、资源保护和利用以及环境卫生等方面的统一管理。”  六、第六条修改为:“风景区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必须制定规划。风景区详细规划应当依据钟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编

5、制。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市规划管理部门以及有关单位,根据风景区详细规划制定各景区设计。  “风景区详细规划和各景区设计依法报经批准后公布实施。”  七、第七条修改为:“编制风景区详细规划和制定各景区设计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科学规划和统一管理,符合有关保护、利用和管理风景名胜资源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钟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三)保持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原有风貌,维护风景区的生态平衡,各项建设项目应当与风景区环境相协调。”  八、第九条并入第十条合并修改后作为第九条:“风景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6、违法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及设施。进行保护性维修、完善基础设施或者恢复原有纪念性建筑以及其他确需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区详细规划和各景区设计,经风景区管理机构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经批准维修、翻建房屋和设施的,应控制在原用地范围,其布局、高度、体量、造型、色彩等应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九、第十一条修改后作为第十条:“核心景区内不得新建、新设餐饮娱乐场所。风景区内已有的餐饮娱乐场所等建筑和设施,由风景区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清理。凡是不符合风景区详细规划和各景区设计或者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妨碍游览的,责令其限期整治;整治

7、后仍不符合风景区保护要求的,应当迁出风景区。”  十、第十二条修改后作为第十一条:“风景区内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服从风景区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建设和施工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景物及周围的植被、水体、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并维护景观和游览安全。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环境原貌。”  十一、第三章名称修改为:“保护、利用和管理”。  十二、第十三条修改后作为第十二条:“风景区内的纪念性建筑、文物古迹、历史遗址、园林等人文景物和林木植被、野生动植物、地形地貌、山体岩石、泉湖水体等自然景物,均属风景名胜资源,应当严

8、格保护。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珍稀、濒危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经批准可以在风景区内划定保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