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中山陵园风景区管理条例

南京市中山陵园风景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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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市中山陵园风景区管理条例南京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19980903(颁布时间)19981001(实施时间)南京市中山陵园风景区管理条例(1998年5月19日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制定 1998年8月2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1998年9月3日公布 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山陵园风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和科学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

2、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中山陵园风景区(以下简称风景区)是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南京钟山风景名胜区的主体部分,其范围包括:中山门、宁杭公路、孝陵卫至马群以北;环陵路至岔路口以西;岔路口、王家湾、蒋王庙、太平门沿城墙至中山门以东围合的区域。其中,中山陵、明孝陵为风景区核心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外一定范围为规划控制区;其余地带为外围保护区。第三条 凡在风景区范围内从事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中山陵园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是风景区的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规划、国土、文物、公安、环保、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风景区的

3、管理工作。第五条 风景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管理局在风景区规划、资源保护、开发建设、经营活动和环境卫生等方面的统一管理。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风景区环境的义务,并有权检举、制止污染和破坏风景名胜资源、风景区环境的行为。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六条 风景区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必须制定规划。风景区规划由市人民政府依据南京钟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组织规划、文物、管理局及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建设部备案。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管理局以及有关单位,根据风景区规划,组织编制各景区的详细规划,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

4、批。特殊重要的区域详细规划,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建设部审批。第七条 编制风景区规划和各景区详细规划必须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有关保护和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二)与南京钟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国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三)保持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原有风貌,维护风景区的生态平衡,各项建设设施应当与风景区环境相协调。第八条 风景区规划和各景区详细规划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因特殊情况需要对风景区规划和各景区详细规划进行调整、变更时,应按原审批程序报批。第九条 核心保护区内,除进行保护性维修、完

5、善基础设施或者恢复原有纪念性建筑外,严禁新建其他任何建筑和设施。规划控制区内,不得建设风景区规划和各景区详细规划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第十条 在规划控制区、外围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新建或者扩建房屋和设施。根据规划确需新建或者扩建房屋和设施的,必须经管理局审查,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单位经批准维修、翻建房屋和设施的,应控制在原用地范围,其布局、高度、体量、造型、色彩等应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个人经批准维修、翻建房屋和设施的,必须按照“原地、原面积、原结构”的原则进行。第十一条 规划控制区、外围保护区内已有的建筑和设施,由管理局进行清

6、理;对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妨碍游览的,应当限期治理或者逐步迁出。第十二条 规划控制区、外围保护区内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景物及周围的植被、水体、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并维护景观和游览安全。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环境原貌。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三条 风景区内的纪念性建筑、文物古迹、历史遗址、园林等人文景物和林木植被、野生动植物、地形地貌、山体岩石、泉湖水体等自然景物,均属风景名胜资源,应当严加保护。第十四条 风景区内的风景名胜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利用风景名胜资源而受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管

7、理局交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风景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第十五条 核心保护区、规划控制区内的重要景点,应当制定完整具体的保护和管理措施。其他景物、文物古迹、古树名木等风景名胜资源,应当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并严格组织实施。管理局对重要的风景名胜资源应当建立档案。第十六条 风景区内严禁下列行为:(一)在文物、景物上涂写、刻画、张贴;(二)擅自摆摊设点;(三)攀折、刻划树木和采摘花卉;(四)倾倒垃圾、排放污水;(五)捕猎野生动物;(六)毁林开垦、建坟立碑、砍柴、放牧;(七)燃烧树叶、荒草、垃圾;(八)在禁火区内吸烟、动用明火;(九)损毁景物、

8、林木植被和公用设施;(十)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七条 核心保护区内的林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确需采伐、更新的,由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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