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控烟条例(专家建议稿)201203

北京控烟条例(专家建议稿)201203

ID:40192935

大小:73.0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9-07-25

北京控烟条例(专家建议稿)201203_第1页
北京控烟条例(专家建议稿)201203_第2页
北京控烟条例(专家建议稿)201203_第3页
北京控烟条例(专家建议稿)201203_第4页
北京控烟条例(专家建议稿)201203_第5页
资源描述:

《北京控烟条例(专家建议稿)201203》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专家建议稿)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控制和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卫生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吸烟的控制。本条例所称吸烟,是指拥有或支配点燃的烟草制品,而不论是否实际吸入或呼出烟雾。第三条[工作原则]控制吸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加强引导、单位负责、公众参与”的原则。第四条[管理体制]市和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在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设立控烟工作办公室,负责指导、监督和协调卫生、教育、文化

2、、交通、工商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履行控烟职责。以上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成立控烟工作领导小组,在各自管辖的范围内做好控烟工作,并定期向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报告本系统的控烟工作情况。第五条[室内禁止吸烟区域]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本条例所称室内,是指有顶部遮蔽并且侧面有两面以上环绕的任何空间,包括电梯、走廊、地下通道、楼梯间等。7第六条 [室外禁止吸烟区域]下列室外区域禁止吸烟:(一)医疗机构的室外区域;(二)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少年宫、少年儿童活动中心、各类青少年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三)

3、高等学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的室外教学区域;(四)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售票场所、等候区域;(五)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科技馆等各类公共文化活动场所的室外区域;(六)健身场、体育场的室外比赛区和座席区;(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第七条[室外限制吸烟区域]风景名胜区、公园、游乐园等休闲娱乐场所的室外区域限制吸烟,除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自行规定全面禁止吸烟外,应当划定吸烟区,吸烟区以外的其他区域禁止吸烟。第八条[吸烟区设置标准]划定吸烟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二)设置明显的标志;(三)与非吸烟区有效分隔;(四)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

4、主要通道;(五)配置烟灰缸(盒)并在显著位置放置“吸烟有害健康”的标牌。第九条[临时禁烟场所设置]市和区、县7人民政府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等的需要,临时设置禁止吸烟场所的范围。第十条[控烟宣传教育]本市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媒体以及社区公共宣传栏应当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吸烟和被动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营造无烟环境的意识。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吸烟有害健康的教育,在市和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控制吸烟宣传活动。第十一条 [经营管理者职责]禁止吸烟场所和限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禁止吸烟或者限制吸烟的管理制度,做好控烟宣传教育工作;(二

5、)在禁止吸烟场所或区域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和举报、投诉电话号码标牌,并保持标志和标牌完整、清晰;(三)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或区域放置烟具和附烟草广告的物品;(四)对在禁止吸烟场所或区域的吸烟者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向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设禁止吸烟检查员,负责履行前款第(四)项所列职责。第十二条 [市爱卫会职责]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应当设置并且公开全市统一的举报、投诉电话,方便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接到举报和投诉后应当要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处理。7市爱国卫生

6、运动委员会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本市控烟工作情况。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应当对在控制吸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三条[监测评估制度]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应当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控烟工作进行评估,提出下一年度改进的办法及执法的重点控烟场所。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应当定期对重点控烟场所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本单位网站等媒体上及时予以公布。第十四条[禁烟标志]禁止吸烟标志、警示标识的制作标准以及张贴规范由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统一规定。市和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应当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免费发放禁止吸烟标志、警示标识和举报、投诉电话号码标牌。

7、第十五条[控烟服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吸烟行为的干预工作,设立咨询热线,提供控烟咨询服务。医疗机构应当为吸烟者提供戒烟指导和帮助。第十六条[公民权利]公民在本市禁止吸烟场所内发现吸烟行为的,可以行使下列权利:(一)要求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二)向该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投诉,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劝导吸烟者停止吸烟;(三)对不履行控制吸烟职责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向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和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