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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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读解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简要描述:《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主旨是通过用人单位参加保险使生产中受伤的职工得到及时、充分的补偿,降低用人单位工伤赔偿损失风险,督促用人单位预防、减少和杜绝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维护职工的权益。根据国务院2010年12月20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了帮助企业职工更好地学习、理解这部与大家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规定,现对《条例》修改的重点条款作一简单解读。《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主旨是通过用人单位参加保险使生产中受伤的职工得到及时、充分的补偿,降低用人单位工伤赔偿

2、损失风险,督促用人单位预防、减少和杜绝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维护职工的权益。根据国务院2010年12月20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了帮助广大读者朋友更好地学习、理解这部与大家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规定,本律师对《条例》修改的重点条款作一简单解读。一、扩大了适用范围-6-修改后的《条例》第2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与修改前相比较,事业单

3、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也有权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这些单位也有义务为其职工参加工伤保险。这一修改,有利于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面,包括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的职工,而三类单位的职工(工勤人员除外)与单位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这是《条例》的重大突破之一。 二、特定行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方式,授权有关部门作出专门规定修改前后的《条例》都规定工伤保险费缴费主体为用人单位,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修改后的《条例》第10条规定,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

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针对有些行业的特殊性,规定专门的缴费方式有着现实意义。三、提高了工伤保险统筹层次修改前的《条例》第11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是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修改后的《条例》第11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实行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可以扩大工伤保险基金的赔付能力,促进工伤保险参保率的提高,减少和消除地区之间工伤基金赔付能力的差距。修改后的《条例》规定,要逐步实行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这是一个工作的方向,需要做好保险账户转移等过渡性工作。四、上下班途中非机动车辆事故造成的伤害可被认定为工伤修改前的《条例》

5、第14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被认定为工伤,而修改后的《条例》第14条规定规定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6-,应被认定为工伤,增加了在上下班途中遭受事故伤害应被认定为工伤的范围,但也附加了限制性条件,即非本人主要责任。根据修改前的《条例》,即使是劳动者负主要责任,只要不构成犯罪和不违反治安处罚法的,也可以认定为工伤,而修改后的《条例》规定这些情况不予认定工伤。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事故被认定为工伤的范围扩大了,但认定标准更加严格了。五、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为工伤的情形变动修改

6、前的《条例》第16条规定,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修改后的《条例》第16条规定,故意犯罪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这就是说过失犯罪及违反治安管理规定伤亡,只要符合其它工伤认定的标准也可被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本律师认为此条规定有待进一步解释和实践检验,将过失犯罪及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伤亡认定为工伤有悖于法治精神。修改后的《条例》第16条规定,醉酒或者吸毒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意味着因吸毒发生工伤事故的虽符合其它工伤认定的标准,仍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与修改前的同条同项相比,增减了吸毒的情形,这是将过失犯罪及违反治安管理规定

7、伤亡可能被认定工伤的规定一种校正。六、缩短了特定案件工伤认定时间迟到的正义即非正义,工伤职工申请工伤(-6-保险)待遇耗时费力,对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工伤案件,可以适用简单的认定程序,这是对职工从时间利益上给予保护的一种法律体现。修改后的《条例》第20条第2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但这一款只是在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案件适用,具体实践中,究竟哪些案件属于此类,有多少案件属于此类,这需要执法者有良好的法治理念和为工伤职工着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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