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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12
《《工伤保险条例》修改条文细解》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工伤保险条例》修改条文细解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对主要修改条文的解读: 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解读:原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其他事业单
2、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等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2005年,原劳动保障部等联合发布《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和不属于财政拨款的两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作了明确规定,对这两类之外的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问题未作规定,交由省级地方政府规定。但多数地方未作规定,已出台的规定也不统一。因此,现在将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3、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也纳入了适用范围。 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解读:原来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现在规定“逐步实行省级统筹”,提高了工伤保险基金的社会统筹水平,有助于避免设区市以外的县市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困难的问题。 第十二条修改后的第一款、第二款为:“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
4、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解读:用途增加了“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并配套关于“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的规定。新规定体现了预防原则,有助于政府和用人单位采取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第(六)项修改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解读:原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才应当认定为工伤,与职工上下班乘坐交通工具的现状及发展不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5、机动车”仅指在公路、城市道路等地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为了维护乘坐“机动车”之外的交通工具以及步行的职工的权益,将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事故伤害,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都列为工伤认定范围。鉴于几乎没有人每天乘飞机上班,航空事故伤害不列入。 本次修订未提及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保险的关系,从法理上可以理解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伤害的,职工有权既得到“交强险”的民事赔偿,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即获得双重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方或主要责任方,不能因
6、为职工有工伤保险待遇而拒绝承担“交强险”的民事赔偿责任;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不能因为职工获得“交强险”的民事赔偿而减少其工伤保险待遇。 但值得注意的是,增加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规定。如果职工因为酒后驾车、穿红灯、无证驾驶等造成事故伤害,就不能认定为工伤。这有助于职工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同时避免个别职工故意利用交通事故自残的可能。 第十六条修改为:“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解读:增加了“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
7、条的规定”的表述,使得法条承接的逻辑比较准确,便于界定列举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改为“故意犯罪的”,意思是:职工因工过失犯罪的,仍可以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因工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一般属于职务过失违法,也可以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醉酒导致伤亡的”改为“醉酒或者吸毒的”,增加了关于吸毒的规定。如果职工因工受伤害的真正原因是吸毒,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这两处修改的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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