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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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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农村小型水利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小型水利建设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的水利条件,发展农村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村小型水利是指乡、镇及其以下集体、农户单独或联合兴修和管理的小型蓄水、引水、提水、打井、疏通整治河道及用于农业灌溉、防洪抗旱、水土保持、集镇和企业供水、人畜饮水等水利工程设施。第三条自治州鼓励和支持按批准的规划修建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实行谁建设、谁受益的原则,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集体兴建的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农
2、户单独或联合兴建的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中的水,属农户或合伙人所有。第四条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应当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注重效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第五条农村小型水利建设实行民办公助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要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扶持资金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11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农村小型水利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第七条州、县、市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小型水利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㈠宣传贯彻水资源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教育;㈡统一规划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开发利用;㈢指导和帮助乡、
3、镇抗旱、防洪、蓄水、排涝、抢险等工作;㈣编制农村小型水利建设及经营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㈤依法调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水事纠纷;㈥推广运用新技术,促进科技兴水;㈦加强农村小型水利工作队伍建设,逐步改善工作条件;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政监察工作,依法查处违反水法规的行为;㈨上级赋予的其它职责。第八条乡、镇水利水保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小型水利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受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其主要职责是:㈠宣传贯彻水资源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教育;11㈡保护水资源,防止水土流失;㈢编制上报农村小型水利的年茺计划,做好农
4、村水利水保统计工作;㈣负责农村小型水利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并组织施工、质量监督、安全保障、竣工验收和劳动积累工的安排使用;㈤落实本辖区内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承包责任制,并进行检查、考核和奖惩;㈥组织群众进行抗旱、防洪、蓄水、排涝、抢险;㈦协调水利物资的供应和管理工作;㈧利用当地水利工程设施和管护范围内水土资源,积极开展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修理等综合经营和水费收缴管理工作;㈨及时制止破坏农村小型水利设施和违反水法规行为,调解水事纠纷;㈩上级赋予的其它职责。第九条村公所、办事处、农业合作社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农村小型水利建设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㈠认真执行水资源管理的有关法
5、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教育;㈡保护水资源,防止水土流失;㈢落实本地小型水利建设发展计划,组织新建工程的实施;㈣落实水利建设的劳动积累工;11㈤组织群众进行抗旱、防洪、蓄水、排涝、抢险、清淤除障等工作;㈥落实水利设施的管理责任制;㈦调解水事纠纷;㈧上级布置的其它有关工作。第三章规划和建设第十条农村小型水利建设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山、水、田、林、路、电、村综合治理的原则。第十一条农村小型水利建设规划的审批程序:㈠乡、镇的规划报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㈡村公所、办事处的规划经乡、镇水利水保工作机构审查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㈢农业合
6、作社的规划由村公所、办事处审查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㈣跨地区的规划由有关各方的共同上一级进行编制,并按有关规定报批。经批准的规划是农村小型水利建设的基本依据,修改规划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二条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㈠小㈠型工程由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11㈡小㈡型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㈢小㈡型以下的水利工程由乡、镇水利水保工作机构审查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㈣农户自建的塘、池、窖、井、沟、渠、闸、泵站工程,由农业合作社报村公所、办事处审批;㈤在河道上修建永久性拦水工
7、程,由乡、镇报县、市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三条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占用的土地,按土地管理法规办理用地手续。第十四条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勘测设计,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勘测设计单位承担。勘测设计单位对工程规模、工程量、经费、效益、物资材料、劳动工日、渡汛措施、施工组织、管理设施等进行论证,提出勘测设计报告。第十五条农村小型水利建设,坚持自愿、互利、量力而行,认受益谁出资投劳和多受益多负担的原则。第十六条农村小型水利建设应当建立完善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制度,每年的投工数量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用工计划,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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