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应怎样计算缴纳

环境保护税应怎样计算缴纳

ID:40192058

大小:15.57 KB

页数:5页

时间:2019-07-25

环境保护税应怎样计算缴纳_第1页
环境保护税应怎样计算缴纳_第2页
环境保护税应怎样计算缴纳_第3页
环境保护税应怎样计算缴纳_第4页
环境保护税应怎样计算缴纳_第5页
资源描述:

《环境保护税应怎样计算缴纳》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环境保护税应怎样计算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已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环境保护税法将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确定为纳税人,将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四类污染物列为征税对象。对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来说,该如何依法计算缴纳环境保护税?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问题  环境保护税法第八条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

2、执行。  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计算方式: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前三项)×具体适用税额  应税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排放量/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  案例1:某企业2018年1月向大气直接排放二氧化硫、氟化物各10千克,一氧化碳、氯化氢各100千克。甘肃省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1.2元/每污染当量。这家企

3、业只有一个排放口,计算该企业1月大气污染物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0.95、0.87、16.7、10.75分别为相应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单位:千克)。  第一步,计算各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单位:千克)  二氧化硫:10/0.95=10.53  氟化物:10/0.87=11.49  一氧化碳:100/16.7=5.99  氯化氢:100/10.75=9.3  第二步,按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排序  氟化物(11.49)>二氧化硫(10.53)>氯化氢(9.3)>一氧化碳(5.99)  第三步,计算应纳税额(单位:

4、元)  氟化物:11.49×1.2=13.79  二氧化硫:10.53×1.2=12.63  氯化氢:9.3×1.2=11.16  二、应税水污染物问题  环境保护税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计算方式:应税水污染物的应

5、纳税额=污染当量数(第一类前五项、其他类前三项)×具体适用税额  应税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排放量/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  案例2:某企业2018年1月向水体直接排放第一类水污染物总汞、总镉、总铬、总砷、总铅、总银各10千克。排放第二类水污染物悬浮物(SS)、总有机碳(TOC)、挥发酚、氨氮各10千克。甘肃省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1.4元/每污染当量。计算该企业1月水污染物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0.0005、0.005、0.04、0.02、0.025、0.02分别为第一类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4、0.4

6、9、0.08、0.8分别为第二类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单位:千克)。  第一步,计算第一类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单位:千克)  总汞:10/0.0005=20000  总镉:10/0.005=2000  总铬:10/0.04=250  总砷:10/0.02=500  总铅:10/0.025=400  总银:10/0.02=500  第二步,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排序  总汞(20000)>总镉(2000)>总砷(500)=总银(500)>总铅(400)>总铬(250)  第三步,计算第一类水污染物应

7、纳税额(单位:元)  总汞:20000×1.4=28000  总镉:2000×1.4=2800  总砷:500×1.4=700  总银:500×1.4=700  总铅:400×1.4=560  第四步,计算第二类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单位:千克)  悬浮物(SS):10/4=2.5  总有机碳(TOC):10/0.49=20.41  挥发酚:10/0.08=125  氨氮:10/0.8=12.5  第五步,对第二类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排序  挥发酚(125)>总有机碳(20.41)>氨氮(12.5)>悬浮

8、物(2.5)  第六步,计算第二类水污染物应纳税额(单位:元)  挥发酚:125×1.4=175  总有机碳:20.41×1.4=28.57  氨氮:12.5×1.4=17.5  三、应税固体废物问题  环境保护税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