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募捐条例

上海市募捐条例

ID:40191853

大小:36.50 KB

页数:10页

时间:2019-07-25

上海市募捐条例_第1页
上海市募捐条例_第2页
上海市募捐条例_第3页
上海市募捐条例_第4页
上海市募捐条例_第5页
资源描述:

《上海市募捐条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上海市募捐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2年6月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一二年六月七日上海市募捐条例(2012年6月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募捐活动,保护捐赠人、募捐组织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募捐及其有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2、 第三条—10—本条例所称募捐,是指基于公益目的,向社会公开募集财产的劝募行为。  本条例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募捐组织,是指依法可以开展募捐活动的下列组织:  (一)红十字会;  (二)公募基金会;  (三)经依法登记,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通过资助或者志愿服务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社会团体

3、。  红十字会、公募基金会的募捐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募捐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诚信、公开透明、尊重捐赠人和受益人意愿的原则。  第六条市和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与募捐活动相关的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税务、审计、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与募捐活动相关的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募捐组织依法开展募捐活动。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运送抢险救灾捐赠物资的车辆免缴车辆通行费,并享受通行便利。  第八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互联网站等媒体应当积极宣传募捐活动,为募捐

4、信息发布提供便利和优惠。  公证机构应当对有关募捐事项的公证费用实行优惠。  公园、公共文化和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应当为宣传、开展募捐活动提供便利。  第九条—10—对为公益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捐赠人和募捐组织,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见。第二章募捐活动第十条募捐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自律,依法开展与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符的募捐活动。  第十一条募捐组织开展募捐活动,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并在募捐活动开始十个工作日前,向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办理

5、备案手续;其中,跨区、县开展募捐活动的,向市民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募捐方案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募捐活动的名称、目的、时间、期限、地域范围。  (二)预定募集财产的数额。  (三)募集财产、接收捐赠的方式;其中,以设置募捐箱方式募捐的,应当列明设置募捐箱的地点、数量。  (四)募集财产的使用计划。  (五)工作成本列支计划。募捐方案的内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市或者区、县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督促募捐组织修改完善。  募捐活动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募捐活动期限届满后,需要继

6、续开展募捐活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五个工作日前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募捐组织应当按照备案的募捐方案开展募捐活动。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期限、地域范围、方式发生变化的,募捐组织应当及时告知市或者区、县民政部门。  第十二条为应对突发的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需要紧急开展募捐活动,无法在活动开始前办理备案手续的,募捐组织应当在募捐活动开始后五个工作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10—募捐组织联合开展募捐活动的,应当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并由募捐组织委派代表共同进行管理。  募捐组织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基于公益目的,需要开展募捐活动的,应当

7、与募捐组织协商,经募捐组织同意,由募捐组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开展。  第十四条募捐组织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募捐:  (一)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互联网站等媒体上发布募捐信息;  (二)举行义演、义赛、义拍、义卖等;  (三)设置募捐箱;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募捐组织以设置募捐箱方式募捐的,应当事先制定募捐箱管理制度,明确募捐箱的开启和钱款的清点、缴交、入账等程序和行为要求。  第十五条募捐组织可以与捐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额、用途等签订协议,必要时可以进行公证。  募捐组织与捐赠人签订协议的,捐赠人逾期不履行或

8、者不完全履行协议,募捐组织可以催告其履行;经催告,捐赠人无正当理由仍拒不履行的,募捐组织可以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市民政部门应当制订协议的示范文本,供募捐组织和捐赠人参照使用。  第十六条募捐组织接受捐赠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