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若干条文的说明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若干条文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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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文库Lawlibrary【标题】《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若干条文的说明【所属类别】地方规章【颁布日期】2005-3-24【实施日期】2005-3-24【修改日期】---------【实施日期】---------【有效性】有效《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若干条文的说明苏劳社法[2005]4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已于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现对条例中的若干条文作出如下说明:一、第二条中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按照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二、第七条中的“用人单位”包括依法成立的用人单

2、位的分支机构。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相应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但已享受养老保险或者离退休待遇的除外。三、第八条中的“竞业限制”应当符合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为防止发生重大误解,应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应当如实提供与订立劳动合同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但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保密、属于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或者属于劳动者个人隐私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提供。四、第十三条规定应适用于订立、履行劳动合同的全过程。本条中的“其他合法证件”主要是指户籍证明、学校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驾驶证、职业资

3、格证书、技术职称证书等证明劳动者身份或者资格的证件。五、第十四条中的“不超过”包括本数,如不超过一年即含一年。六、第十五条中的“培训”是指由用人单位出资(指有货币支付凭证的情况)对劳动者进行的培训。“其他特殊待遇”主要是指用人单位为少数劳动者提供住房、汽车等。服务期是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协商约定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至服务期满。七、第十六条中“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即用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用

4、人单位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进入公知状态后,保密条款、保密协议约定的内容自行失效。“经济补偿”是指用人单位在提前通知期内按照保密条款或者协议变动劳动者工作岗位,致使其工资待遇受到不利影响的,应当予以合理补偿。3法律文库Lawlibrary八、第十七条中劳动合同当事人应当对竞业限制适用的地区、时间以及禁止劳动者从事行业的范围作出合理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间,用人单位放弃对劳动者竞业限制要求的,应当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支付劳动者竞业限制期间的经济补偿金,具体支付办法由双方协商。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给予劳动者经

5、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劳动者已经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予以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和本条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根据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竞业限制的约定失效。九、第十八条中违约金的数额、承担责任和支付办法应当由当事人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条例》实施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在《条例》实施后发生的劳动者辞职行为,应按《条例》规定执行,但从兼顾公平的角度出发,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辞职的劳动者是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不论双方是

6、否就此另行约定服务期,原合同中约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金条款仍应履行。十、第二十条中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优于合同的撤销而适用,以利于劳动关系的稳定。十一、第二十三条规定适用于用人单位与长期外借、派驻其他单位的职工,劳务派遣企业与其劳务派遣人员。实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内容使用劳动者,遵守有关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社会保险和工资支付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应当遵守实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实际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十二、第二十四条中“实际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是指用人单位已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7、和提供的劳动条件。第一款第(二)项“按照其中有利于劳动者的最高标准确定”是指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不一致时,按照标准高的确定。十三、第二十五条中的“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但劳动者已经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履行劳动义务的”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和监督,向用人单位提供有偿劳动。具备上述条件的,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已经形成劳动关系。十四、第二十六条中劳动合同中止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由于法定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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