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0928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0928

ID:40191627

大小:42.0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9-07-25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0928_第1页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0928_第2页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0928_第3页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0928_第4页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0928_第5页
资源描述: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0928》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06年9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年9月28日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2002年10月13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6年9月28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促进经济

2、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别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

3、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综合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有义务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第七条 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

4、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安全生产职责和保障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经营管理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

5、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十一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前款规定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称为注册安全主任。注册安全主任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设施,以及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

6、制度、操作规程、档案、事故应急预案和安全管理体系,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必须登记建档、评估,制定应急预案。对重大危险源,采取相应的防范、监控措施,对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整改措施,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对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筑施工安装企业、矿山企业和已发生职工死亡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企业和单位应当根据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职业相关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考核合格的从业人员方可上岗作业;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应当经专门的安全技

7、术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生产经营的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提供中文安全标签和安全技术说明书。  第十七条 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