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0920版

《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0920版

ID:40191582

大小:25.5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9-07-25

《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0920版_第1页
《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0920版_第2页
《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0920版_第3页
《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0920版_第4页
《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0920版_第5页
资源描述:

《《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0920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征求意见  《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征求意见,广大市民、社会各界人士如对其有修改意见,请于9月20日前书面反馈给我们。联系电话:87182025、传真:87182023。第一章总则【立法目的】第一条为了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保障慈善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适用范围】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慈善活动适用本条例。红十字会、基金会的慈善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概念解释】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

2、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慈善志愿服务等方式,自愿、无偿开展的扶老、助残、救孤、济困、赈灾等活动。【基本原则】第四条慈善活动应当坚持合法、非营利性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慈善活动。全社会应当关心和重视慈善事业的发展。【政府职责】第五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慈善事业发展,将其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责】第六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慈善事业的发展和慈善组织的监督管理工作。政府其他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3、民政部门依法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慈善组织【定义解释】第七条慈善组织是指依法登记成立、以慈善为唯一宗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成立慈善组织。【慈善活动】第八条慈善组织根据本组织的条件和能力,在下列范围内开展慈善活动:(一)在特定条件下进行公开劝募活动;(二)参与突发性公共事件的救援和救助;(三)帮助困难群体改善生活条件和健康状况;(四)促进社会事业发展;(五)符合慈善宗旨的其他活动。【内部建设】第九条慈善组织应当有健全的理事会、监事会和办事机构,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慈善组织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

4、干涉。【劳动合同】第十条慈善组织聘用专职工作人员,双方应当依法订立聘用合同。慈善组织专职工作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待遇。【工作经费】第十一条除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工作人员的工资外,慈善组织受赠的财产及其增值应当全部用于慈善事业。【资产管理与使用】第十二条慈善组织应当建立受赠资产的管理制度,保障慈善资产的安全,并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慈善组织受赠的资产及其增值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财务管理】第十三条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建立财务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设立独立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独立核算,并接受审计监督。【信息公开项目】第十四条

5、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下列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一)法定代表人、理事会、监事会及其办事机构的基本情况;(二)慈善资产状况,慈善捐赠和受赠财产的接收、使用和管理情况;(三)实施慈善项目和开展其他重大活动的情况;(四)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五)工作经费和工作人员工资的列支情况(六)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捐赠人要求查询前款规定信息的,慈善组织应当及时提供。【慈善组织终止】第十五条慈善组织终止,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慈善组织终止前,应当成立清算组织,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清理

6、债权债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相关慈善事业或者转入其他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第三章慈善募捐【募捐定义】第十六条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面向社会开展的募集捐赠活动。【募捐主体】第十七条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进行募捐的组织以及依法登记成立的慈善组织(以下称具有募捐主体资格的组织),可以开展与其宗旨、业务范围一致的慈善募捐活动。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组织向社会公开开展募捐活动的,应当会同具有募捐主体资格的组织共同进行,所得善款纳入具有募捐主体资格的组织统一管理。【募捐形式和要求】第十八条慈善募捐可以采取社会募捐、协议募捐、定向募捐、网络

7、募捐等形式。慈善募捐,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不得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明示制度】第十九条具有募捐主体资格的组织在开展慈善募捐前,应当将组织登记证书等能够证明具有募捐主体资格的材料,以及募捐目的、时间和地点、方式、救助对象、使用范围以及其他有关事项通过媒体或者其他有效方式向社会公告。 【受赠人义务】第二十条 具有募捐主体资格的组织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凭证,并将受赠款物登记造册。 募捐结束后十五日内,具有募捐主体资格的组织应当将募捐情况向社会公告。募捐所得使用计划执行完毕后三十日内,具有募捐主体资格的组织应当将其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

8、并报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备案,同时接受审计监督。【个人信息保护】第二十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