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关于执行〈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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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执行〈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试行)》的政策解读一、制定背景《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宁波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浙江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批准,于2017年7月1日施行。《条例》规定,违反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由当地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第四十条规定,违法行为人自愿申请参加社会服务,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罚款处罚。为贯彻执行《条例》)有关条款,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制定了《关于执行〈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试行)》(

2、以下简称《规定》),对执行《条例》)有关条款进行细化。二、政策举措《规定》的制定是为贯彻执行《条例》有关条款,制定的政策举措如下:(一)明确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一是规定了不予处罚情形。《规定》第三条明确不予处罚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是设定了处罚裁量标准。《规定》第四条明确违反《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责令限期清除、改正,违法行为人逾期不清除、改正的,按下列标准给予行政处罚:按罚款基数100元,每增加一处,罚款增加50元。(二)明确了自愿申请社会服务的条件。《规定》第六条明确依照《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应当受到三百元

3、及以下罚款的,违法行为人是自然人且初次违法的,经自愿申请并参加社会服务,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罚款处罚。第六条规定处三百元及以下可以申请社会服务,主要认为三百元以上罚款属情节较为严重,不宜申请社会服务。(三)明确了自愿申请社会服务的程序。第七条至第十条对申请参加社会服务程序进行了规定。明确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时,应当告知违法行为人可以自愿申请参加社会服务的权利;并明确社会服务指定为宁波城管义工协会各级网络和成员单位组织实施的,并在宁波志愿者网上发布的各类服务项目、活动;城管义工协会相关办事机构或组织实施单位应及时记录、鉴定,并反馈执法部门;属地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违法行为人履行社

4、会服务完成情况,依法作出从轻、减轻或者不予罚款处罚的决定。同时明确,已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不再受理违法行为人自愿参加社会服务申请;社会服务时长按应受到罚款每五十元为一小时计,不满五十元部分按一小时计;社会服务应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可以分次进行。三、制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电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张贴。  (三)《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5、》3.第十九条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不得堆放或者吊挂有碍市容、危及安全的物品。(四)《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4.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楼梯和树木、电线杆、户外管线及其他户外设施上非法张贴、涂写、刻画及挂置宣传物品的,由当地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5.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等空间堆放或者吊挂危害安全物品的,由当地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确

6、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6.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项规定,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危害安全物品的,由当地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罚款。7.第四十条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行政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人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自愿申请参加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社会服务,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违法行为和社会服务岗位设置的实际情况,安排其参加相应的社会服务;违法行为人参加并完成相应的社会服务,经相关行政

7、主管部门认定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罚款处罚。(五)《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8.第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  四、解读机关本《规定》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负责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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