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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24
《定底价底价应依图说规范契约并考量成本市场行情及政府机关》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第三章 決標(一)1底價之訂定-1第四十六條:機關辦理採購,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訂定底價。底價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2底價之訂定-2前項底價之訂定時機,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公開招標應於開標前定之。二、選擇性招標應於資格審查後之下一階段開標前定之。三、限制性招標應於議價或比價前定之。3底價之訂定-3細則第五十二條,得訂定不同底價之情形:機關訂定底價,得基於技術、品質、功能、履約地、商業條款、評分或使用效益等差異,訂定不同之底價。4底價之訂定-4細則第五十三條,訂定底價之程序:
2、機關訂定底價,應由規劃、設計、需求或使用單位提出預估金額及其分析後,由承辦採購單位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但重複性採購或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得由承辦採購單位逕行簽報核定。5底價之訂定-5細則第五十四條訂定底價之時機:公開招標採分段開標者,其底價應於第一階段開標前定之。限制性招標之比價,其底價應於辦理比價之開標前定之。限制性招標之議價,訂定底價前應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估價單。依本法第四十九條採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其底價應於進行比價或議價前定之。6底價之訂定-6第四十七條:機關辦理下列採購,得不訂底價。但應於招標文件內敘明理
3、由及決標條件與原則:一、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或複雜案件。二、以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三、小額採購。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採購,得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詳列報價內容。7底價之訂定-7小額採購之金額,在中央由主管機關定之;在地方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但均不得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地方未定者,比照中央規定辦理。機關辦理採購,依本條第一項第一及第二款規定不訂底價者,得於招標文件預先載明契約金額或相關費率作為決標條件。(細則第五十四條之一)8開標作業-1第四十二條: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得就資格、規格與價格採取分段開標。機關辦理分段開標,除第一階段
4、應公告外,後續階段之邀標,得免予公告。分段開標得規定資格、規格及價格分段投標分段開標或一次投標分段開標。但僅就資格投標者,以選擇性招標為限。(細則第四十四條第一項)9開標作業-2分段開標之順序得依資格、規格、價格之順序開標,或將資格與規格或規格與價格合併開標。(細則第四十四條第二項)分段開標未通過前一階段審標之投標廠商,不得參加後續階段之投標;辦理一次投標分段開標,其已投標未開標之部分,原封發還。(細則第四十四條第三項)10開標作業-3分段投標之第一階段投標廠商家數已達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之規定者,後續階段之開標,得不受該廠商
5、家數之限制。(細則第四十四條第四項)採一次投標分段開標者,廠商應將各段開標用之投標文件分別密封。(細則第四十四條第五項)由前述說明,可知投標方式可分為一次投標分段開標、分段投標分段開標或一次投標開標三種,招標時應於招標文件載明。11開標作業-4第四十五條:公開招標及選擇性招標之開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招標文件公告之時間及地點公開為之。開標之定義:指依招標文件標示之時間及地點開啟廠商投標文件之標封,宣布投標廠商之名稱或代號、家數及其他招標文件規定之事項。有標價者,並宣布之。(細則第四十八條第一項)12開標作業-5開標時應允許投標廠商之負責人或其
6、代理人或授權代表出席。但機關得限制出席人數。(細則第四十八條第二項)13開標作業-6公開招標及選擇性招標得免標示開標之時間及地點之情形:(細則第四十九條)(一)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選擇性招標之資格審查,供建立合格廠商名單。(二)依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採分段開標,後續階段開標之時間及地點無法預先標示。14開標作業-7(三)依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開標程序及內容應予保密。(四)依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之採購。(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15開標作業-8選擇性招標之後續階段開標之時間及地點,由機關另行通知前一階段合格廠商。(細則四十
7、九條第二項)細則第四十九條之一: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之比價,其招標文件所標示之開標時間,為等標期屆滿當日或次一上班日。但採分段開標者,其第二段以後之開標,不適用之。16開標作業-9細則第五十條:辦理開標人員之分工如下:(一)主持開標人員:主持開標程序、負責開標現場處置及有關決定。(二)承辦開標人員:辦理開標作業及製作紀錄等事項。主持開標人員,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員擔任。主持開標人員得兼任承辦開標人員。17開標作業-10承辦審標、評審或評選事項之人員,必要時得協助開標。有監辦開標人員者,其工作事項為監視開標程序。機關辦理比價
8、、議價或決標,準用前五項規定。18開標作業-11細則五十一條:機關辦理開標時應製作紀錄,記載下列事項,由辦理開標人員會同簽認;有監辦開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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