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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24
《宁波2龄童幼儿园猝死谜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宁波2龄童幼儿园猝死谜案---五次鉴定结论“打架”,是因病猝死,还是脑外伤致死?民法学习第八组案情回顾浙江省余姚市两岁的小男骇东东在幼儿园里突然死亡,脑部有明显伤痕。公安机关的鉴定结论是东东死于肺炎,而医院专家们的鉴定结论是死于脑外伤。事后东东家人将幼儿园告上法庭,让他们对东东的死负责,但幼儿园始终认为此事与自己无关。2004年2月20日早晨,浙江省余姚市两岁的小男孩东东由外婆和外公送去幼儿园,路上许多熟人与这祖孙三人打招呼。他们看到可爱活泼的小了法医鉴定。当时东东的父母想,哪怕幼儿园一个字够给东东的父母一个交代,同时也给幼儿园一个明确的说法。2004年2月20日早晨,浙江省余姚市两岁的
2、小男孩东东由外婆和外公送去幼儿园,路上许多熟人与这祖孙三人打招呼。他们看到可爱活泼的小东东都弯下腰亲热地和他逗着玩。东东的家离他去的余姚市工业幼儿园仅500米左右。早晨9∶00,东东进了幼儿园,表现一切正常。幼儿园的老师说,东东后来所经历的事情是上课,做游戏,饱饱的吃了一顿午饭,然后12∶30在老师的照顾下午睡。当时陪同孩子妈妈去医院的单位领导问了在场的幼儿园老师,外伤怎么来的。老师也回答说是摔的。回答问题的女老师40多岁,是照顾那孩子的两个老师之一。但事后她坚决否认自己曾经说过孩子摔倒这样的话。而当初给东东妈妈打电话的女老师,现在也说没有提到过孩子摔跤的事。幼儿园的老师认为自己没有过错
3、,孩子出事幼儿园没有责任。但是孩子的死因究竟是什么?谁能给出一个明白的说法呢?出事当天,东东的父母就到当地公安机关报了案,警方很快排除了刑事犯罪的可能。随后经家长同意,宁波市公安局对东东的死因进行了法医鉴定。当时东东的父母想,哪怕幼儿园一个字的解释也没有,通过尸体解剖也能真相大白。四周以后,鉴定结论出来了,东东死于急性非化脓性间质性肺炎,这个结论却让东东的家人异常震惊。东东家人调查后得知这是一种很少见的病,可是东东一直非常健康,在上幼儿园的第五天按照幼儿园的要求给东东做了全面体检,没有任何疾病。如果真是患了肺炎,应该早就出现咳嗽、发烧、呼吸困难等症状,而他是在午饭后的半小时之内突然发病并
4、且立即死亡,说是肺炎,这在医学上怎么能讲得通呢?因为无法接受公安局死于肺炎的鉴定结论,东东父母随后按照法律程序,委托同济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和浙江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进行了两次鉴定。这两次鉴定证实了东东父母的怀疑。两个中心的资深专家都认为,东东的死亡原因不是肺炎而是脑外伤,这第二次和第三次专家的结论与第一次公安局的结论尖锐矛盾。东东的父母最终的选择是申请法医学界的最高权威,中国法医学会进行第五次鉴定。不久这第五次鉴定的结论出来了,中国法医学会否定了肺炎的死因诊断,仍确认东东是外伤性脑损伤导致死亡。东东出事5个月后,他的父母将幼儿园告上法庭,要求对方对东东的死亡承担责任。案例焦点1.孩子身上的
5、伤痕到底是怎么来的?2.公安局委托一个没有获得鉴定资格的人而得到的结论是否成立?3.法院将双方的鉴定报告皆作为证据采信,但同时又认为每份报告都没有证明力上的优势,所以对其结论均不予认可。案情分析:第十八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幼儿园对被监护人东东负有监护的责任,而东东
6、在幼儿园期间出现:“额头有2×3厘米的(充)血性肿块,右脸颊有2×2厘米青黑肿块,幼儿园则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举证责任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民事诉讼中原则上实行谁主张谁举证。此案中的幼儿园是属于法人,有责任提供证据的。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鉴定部门及其指定的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鉴定人鉴定的,应当由鉴定人所在单位加盖印章,证明
7、鉴定人身份。据记者调查,当地公安局以案件可能涉及病理学方面的问题为由,委托余姚市卫生局请到宁波天一职业技术学院病理学讲师张岳灿为方一栋做了病理学尸检,并对病理切片做了阅片分析,但他没有在鉴定书上签名。据了解,张岳灿当时并没有取得司法鉴定资格证书。故此案中的第一份鉴定是不合法的,法院是不能采纳的!监督责任根据民法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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