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标准备案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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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一、为规范我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下称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二、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下列企业标准,应当在组织生产之前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一)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二)对已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企业可以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三、集团公司所属企

2、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标准的,可以由集团公司总部或者其所属任一生产企业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该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注明适用的各企业名称及地址。四、企业可以联合制定企业标准。联合制定企业标准的,由各企业分别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五、委托加工或者授权制造的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必须为注册的食品生产企业)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无需重复备案。但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在备案时,应当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名称及地址。六、企业标准应当包括食品原料(包括主料、辅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以及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指标、限量、技

3、术要求。企业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企业标准的编号格式为:Q/企业代号(用汉语拼音字头)四位顺序号S—年号。七、制定企业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二)符合国家、地方食品安全标准要求;(三)满足保障人体健康的要求;(四)保证食品产品质量和安全;(五)完整反映产品的质量特征和功能特性;(六)企业标准应当明确所使用的原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八、企业制定企业标准时,应在黑龙江省食

4、品安全标准专家库中按要求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对企业标准的以下内容进行论证、审查:(一)对企业标准制定的必要性、合法性以及标准格式等规范性内容进行论证、审查。(二)对企业标准的技术指标、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藏等技术性内容进行论证、审查。企业标准应符合科学、安全的原则,不得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相抵触。九、企业标准审定会由企业组织,原则上每次审查不少于5位专家参加,审查人员应在企业标准审查意见表上签字。参与企业标准起草的人员不得作为该标准的审查专家。十、企业标准经专家审查通过后,应当在组织生产之前向省级

5、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二)企业标准文本(一式十一份)及电子文本;(三)企业标准编制说明;(四)具有食品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验证报告和必要的技术资料;(五)企业标准审查意见表;(六)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七)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由主管领导签署的企业标准,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八)由委托代理人提交材料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供所代理企业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身份证明。十一、企业标准编制说明应当详细说明企业标准制定过程和与相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国际

6、标准、国外标准的比较情况。标准比较适用下列原则:(一)有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时,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比较;(二)没有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时,与国际标准比较;(三)没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国际标准时,与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的标准比较。十二、备案的企业标准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授权的主管领导签署。企业应当确保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真实性、合法性,确保根据备案的企业标准所生产的食品的安全性,并对其实施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十三、黑龙江省卫生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为我省企业标准备案受理机构。十四、黑龙江省卫生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收到企业标准备

7、案材料时,应当对提交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一)企业标准依法不需要备案的,应当即时告知当事人不需备案;(二)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立即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补正;(三)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受理备案。十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备案登记表上和企业标准上标注备案号并加盖备案专用章(含骑缝章)。标注的备案号和加盖的备案章作为企业标准备案凭证。备案号编排格式为:23(四位顺序号)S—年代号十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办理备案过程中不收取费用。

8、十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发给企业备案凭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备案的企业标准,并同时将备案的企业标准文本发送省农业委员会、省畜牧兽医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等相关厅局。企业要求不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企业标准内容的,应当在备案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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