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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苏煤安[2008]42号关于印发《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煤矿企业、徐州煤矿安全监察分局:《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暂行办法》已经过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暂行办法二〇〇八年七月四日主题词:预防煤矿安全事故通知江苏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2008年7月4日印发共印15份7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综[2008]113号)精神,进一步落实“
2、强化事前监察,加大事前处罚力度”的要求,结合江苏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度。第二章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第三条煤矿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超层越界开采的。第四条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瓦斯超限作业的。第五条矿井自然发火严重,或者有严重水患,或者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第六条新建煤矿边建边生产,煤矿改
3、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第七条7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第八条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第九条煤矿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及相关证照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二)弄虚作假,骗取安全生产相关证照;(三)出借、出租、转让或者冒用安全生产相关证照;(四)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导致产生重大安全
4、隐患;(五)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或者未按规定审批、验收,擅自组织施工和生产;(六)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证照、关闭的煤矿,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十条煤矿井下风质、风速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煤矿对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未按规定对粉尘进行检测的;井下有积尘现象(厚度>2毫米,长度>5米)的;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或防尘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煤矿井下未按照AQ1029-2007标准设置甲烷传感器的;井下流动电钳工作时未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的。第十一条采掘工作面无临时支护设施、空顶作业的;掘进工作面7锚杆支护5米内发
5、现3根以上锚杆螺母扭矩达不到《作业规程》规定的,或者架棚巷道连续3架没有接实顶帮或没有采取其它加固措施的。第十二条采煤工作面连续3棵单体液压支柱、综采工作面连续3架支架工作阻力达不到《作业规程》规定的;综采工作面出口高度低于1.8米,其它工作面出口高度低于1.6米,人行道宽度小于0.8米。第十三条矿井压风、排水、通风、供电设备及设施不完好,或者未按相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查、维修、测试,或者未建立技术档案,不能保证使用安全的;井下存在电气设备失爆的。第十四条主要运输、提升设备及装置,其设施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斜巷运输安全设施不齐全、不可靠、不正常使用,硐室、车场及甩道等不符合相关
6、规定的。第十五条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第十六条煤矿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第十七条煤矿有关人员拒绝、阻碍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现场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第十八条煤矿安全生产其它违法行为的。第三章罚则第十九条7煤矿企业应对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情形定期组织排查,并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其它有关部门报告,煤矿企业未按规定排查和报告的,煤矿安全监
7、察机构向煤矿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建议。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规定,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煤矿有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向煤矿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对矿长和分管矿长及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撤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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