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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顺德市液化石油气瓶组集中供气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顺建发[2002]62号各有关单位: 现将《顺德市液化石油气瓶组集中供气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顺德市液化石油气瓶组集中供气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液化石油气瓶组集中供气系统的管理,规范其建设、经营、使用等行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顺德市燃气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液化石
2、油气瓶组集中供气系统(以下简称“瓶组系统”)是指液化石油气使用(经营)单位通过设立石油气钢瓶专用场所,安装汇流排,将液化石油气气化后,通过管道输送给燃气燃烧器具使用或燃气用户使用的系统。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瓶组规模大于(或等于)0.472M3(相当于50KG钢瓶4个)及所有采用强制气化方式气化的瓶组系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建设局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瓶组系统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各镇(区)规划建设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瓶组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建设局的指导。主要职责是: (一) 负
3、责瓶组系统的燃气建设项目审查的初审工作; (二) 负责申领《广东省燃气使用许可证》的初审工作; (三) 负责《广东省燃气使用许可证》的年审工作; (四)负责辖区内瓶组系统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存在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或存在问题严重的,报市建设局处理。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五条 瓶组系统的建设单位应到市建设局市政科办理燃气工程项目审查手续。未经市建设局审查同意的瓶组系统,不得进行建设。 第六条 办理燃气工程项目审查手续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填写好的《顺德市瓶组系统建设项目审查表
4、》(见附表一)和建设方案说明书; (二)瓶组系统的设计图纸; (三)瓶组规模超过1M3的还应提供市消防大队对该项目消防设计审核意见。 (以上资料一式三份,并按顺序用A4纸规格装订成册) 第七条 办理燃气工程项目审查的一般程序: (一)建设单位按第六条的要求准备好有关资料,上交到所在镇(区)规划建设管理机构。 (二)镇(区)规划建设管理机构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加具意见送市建设局市政科;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原申请单位。 (三)市建设局市政科审查。符合要求的,加具审查意见,经镇(区)规划建设管理机
5、构发给申请单位;不符合要求的,经镇(区)规划建设管理机构退回原申请单位。 第八条 各镇(区)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审查瓶组系统建设项目的主要内容: (一) 资料是否符合要求、齐全; (二) 现场检查瓶组站四置情况与填表内容相符。 第九条 瓶组系统的设计应由燃气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其设计审核人员应具备燃气工程专业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第十条 当瓶组规模小于1M3时,可将其设置在建筑物附属的瓶组间或专用房间内,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16中
6、不低于“二级”设计的规定; (二)应是通风良好,并设有直通室外的门; (三)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应为无窗洞的防火墙; (四)室温不应高于45℃,并不应低于0℃; (五)应为单层或两层建筑的非住户及办公室楼下。 第十一条 当瓶组规模超过1M3时,应将其设置在高度不低于2.2M的独立瓶组间内,其与周围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独立瓶组间与周围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瓶组规模(M3)项目<22~44~10>10明火、散发火花地点25303035民用建筑8101015重要公共
7、建筑15202025主要道路551010次要道路5555 表中“瓶组规模”应按实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其中:50KG钢瓶的几何容积为0.118M3。 第十二条 独立瓶组间的四周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非燃烧实体围墙,两者间的距离应不小于1M。 第十三条 瓶组系统的瓶组间和气化间内应设置固定式燃气浓度探测器,与其连接的报警装置应具有声光报警功能。其中光报警部分应安装在值班人员容易看见的地方,声报警部分应安装在24小时有人值班的地方。 第十四条 瓶组间内的钢瓶与高压软管应使用具有双向止回功能的燃气
8、快接装置连接。 第十五条 当采用强制气化时,经营性的瓶组系统的气化器台数不应小于2台,其中至少应有1台备用;单位自用的瓶组系统在用户出具同意书的情况下可不设备用气化器。 第十六条 瓶组站(间)应配置足够数量且有效的灭火器材,并存放合理。 第十七条 经营性的瓶组系统的燃气计量装置应设置在户外进行抄表。 第十八条 瓶组系统的设计应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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