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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关于印发《统借自还主权外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金〔2010〕1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有关中央单位,有关银行: 为了规范统借自还主权外债预算管理工作,加强利用国外优惠贷款项目管理,提高贷款的使用质量和效益,现将我部制定的《统借自还主权外债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 政 部
2、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统借自还主权外债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统借自还主权外债预算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预算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及主权外债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统借自还主权外债,是指由财政部代表国家统一借入,由地方财政部门、中央或地方项目单位负责偿还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以下简称贷款)。 第三条 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规定,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全面反映的原则开展贷款预算管理工作。 分级负责,是指财政部门根据还款责任的归属级次实行预算管理。
3、 分类管理,是指根据地方财政部门承担还款责任、担保责任的不同情况,实行有区别的预算管理。地方财政部门承担还款责任的,贷款的收入、分配和还本付息付费全过程纳入预算管理;地方财政部门承担担保责任的,对于因履行担保责任发生涉及预算资金收支的过程实行预算管理。 全面反映,是指全国年度统借自还主权外债收支的情况,在全国预算(草案)中单独设表反映,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各地区年度统借自还主权外债收支的情况,在地方同级预算(草案)中单独设表反映,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汇编本地区年度统借自还
4、主权外债收支表(格式见附件),并由省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报送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年度统借自还主权外债收支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不承担还款责任、担保责任的贷款,由财政部汇总统计收支情况。 第四条 除与贷款方的相关协议有约定外,贷款资金支付、收回,应纳入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体系,账户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五条 贷款用于资本性支出,形成属于国家资本的权益时,财政部门应当督促相关部门或单位按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第二章 地方财政部门承担还款责任贷款的预算管理 第六条 地方财政部
5、门承担还款责任的贷款,其筹借、使用、偿还按以下规定列入本级预算反映: 借入贷款时,按提款额列债务收入,按贷款来源分列向外国政府借款收入、向国际组织借款收入; 安排使用时,按资金用途列一般预算支出。 还本付息付费时,本金的偿还列国外债务还本支出,按贷款来源分列向国外政府还本支出、向国际组织还本支出;支付贷款利息,列一般预算-国外债务付息,按贷款来源分列向国外政府借款付息、向国际组织借款付息;支付贷款相关费用,列一般预算-国内外债务发行。 第七条 地方财政部门承担还款责任、贷款由本级财政同级部门、单位使用的,地方财政部门在编制
6、年度本级预算时,应根据已签订的贷款协议以及相关文件,提出相应资金支出的初步分配计划。在预算执行年度年底前,提出按部门、按科目的资金分配情况,据实核定并下达预算指标。 第八条 地方财政部门承担还款责任、贷款由下级财政同级部门、单位使用的,应当按补助下级预算资金进行管理,上级财政部门应及时与下级地方财政部门对账,按科目制发预算指标下达文件。 第九条 地方财政部门承担还款责任的贷款,由地方财政部门根据还本付息付费计划安排资金,按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年度预算及时办理支付手续。第三章 地方财政部门承担担保责任贷款的预算管理 第十条
7、 地方财政部门承担担保责任的贷款,地方财政部门应当督促相关项目单位按贷款协议和有关规定用好资金,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当项目单位拖欠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导致相关地方财政部门履行担保责任时,相关地方财政部门应当从还贷准备金统筹安排垫付。还贷准备金不足以支付的,从一般预算中列支。 使用还贷准备金的程序和要求,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地方财政部门在履行担保责任后,应当依法对项目单位及有关责任方行使追索权,由此回收的资金根据原支付情况,纳入一般预算收入,或补充还贷准备金。第四章 预算报送 第十三条
8、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的1月10日前将本地区汇总的年度统借自还主权外债收支表一式两份报送财政部审核汇总。 第十四条 有关银行应当在每年的1月10日前将本行负责的地方财政部门承担还款责任或担保责任以外的贷款项目(含中央项目)的年度统借自还主权外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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