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40181592
大小:31.0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9-07-24
《贵州省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贵州省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办法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鼓励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根据《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的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节育奖励政策对象为:一是本省农村户籍居民中依法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独生子女户夫妻;二是依法生育(含依法收养)二个女儿,已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计划生育家庭的夫妻。第三条 节育奖励对象自落实绝育措施次年起至年满60周岁止,按每人每月不低于25元的基本标准发放计划生育节育奖励金。该奖励金不影响其享
2、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在地方财力许可的情况下,各地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奖励金标准,具体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第四条 符合规定条件,在本办法施行以前未享受过当地有关节育奖励的人员,自本办法实施次年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节育奖励。第五条 节育奖励金由省、市(州)及县(市、区、特区)安排专项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按照奖励金的基本标准,省、市、县三级承担比例分别为40%、30%、30%。 第六条 凡符合奖励条件的本省农村户籍居民,均可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证、实施绝育措施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免冠(1寸)近照3张,向户籍所在地的
3、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委会)领取并填写一式三份的《贵州省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个镇(乡、街道)的,分别向各自户籍所在地村(居)提出申请。第七条 奖励对象资格的确认。(一)初审村(居)委会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加具意见并汇总填写《贵州省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对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后,于次年1月20日前报送镇(乡、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以下简称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二)审核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在接到村(居)委会的初审意见后,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加具意
4、见,于次年2月10日前将《申请表》和《登记表》报县级人口计生行政管理部门。(三)确认县级人口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对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已审核的奖励对象名单进行一次确认,确认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通过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对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予以确认审批,并汇总各镇(乡、街道)的奖励对象名单及所需资金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其中县级汇总情况一并上报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同时,将确认后的奖励对象名单、《登记表》和《申请表》返还各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存档。(四)公示经审核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单,应在村(居)委会向群众公示5日
5、。群众有异议的,村(居)委会应报告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并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对经查证不符合奖励条件的,由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报请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取消奖励资格。(五)告知镇(乡、街道)人口计生办对经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确认的奖励对象,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获得奖励的对象本人。(六)备案县级人口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已审核的奖励对象数据,汇总后于次年4月10日前报送市(州)人口计生委;市(州)人口计生委汇总各县(市、区、特区)数据后于次年4月20日前报送省人口计生委。第八条 各级财政、人口计生部门按照确认奖励人数,将节育奖励资金交由金融机构代为发放。代为发放节育奖励金的金融机
6、构由县级人民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代发单位应与当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签订委托代发奖励金协议书,将节育奖励金按年发放到人。第九条 节育奖励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或终止其奖励待遇:(一)未经批准擅自实施输精(卵)管复通手术的;(二)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三)户口迁到外地或到境外定居的;(四)户籍转为城镇居民满五年的;(五)死亡的。奖励对象有上述第(一)、(二)种情形的,除取消其节育奖励待遇外,责令全额退回已领取的奖励金。第十条 奖励对象户籍在省内迁移的,从户口迁入次月起,按迁入地奖励待遇执行。外省户籍迁入我省的奖励对象,从户口迁入次年起,按我省户籍人口的规定执行
7、。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可在转为城镇居民后的五周年内继续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节育奖励政策。第十一条 节育奖励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挪用、克扣、截留奖励金,否则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二条 各级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节育奖励金使用管理的监督、监察。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专门设立节育奖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防止弄虚作假行为。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