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息-辽宁沿海经济带重点园区产业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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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沿海经济带重点园区产业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辽财流[2011]27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辽宁沿海经济带的开发建设,支持沿海经济带重点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的产业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扶持和引导作用,加强辽宁沿海经济带重点园区产业项目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贴息资金是指:省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对园区重大工业项目给予的企业贷款利息补贴。贴息资金属于引导性资金,通过贴息方式吸引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对园区内产业项目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引导企业的投资项目向沿海经济带园区集聚,为项目落户和企业发展提供支持。第三条本办法

2、所称企业贷款是指:企业当年或下达贴息计划后一年内从中国境内银行(含外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取得的一年期以上(含一年期)的专项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贷款。企业获得的流动资金贷款不予贴息支持。第二章贴息资金使用原则第四条符合规划和产业政策原则。贴息资金支持的项目应符合国务院批准的《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规划》和省沿海经济带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的项目所在园区的产业发展规划,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低碳经济、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要求。对园区内规模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国家鼓励类产业、省政府确定的各园区主导产业项目优先给予支持。基础设施、服务业和农产品加工项目,不在本贴息资金补

3、助范围。第五条公开公正原则。贴息资金的使用对园区内符合条件的各种所有制和大中小型企业一视同仁。贴息资金相关政策及时对全社会,广泛宣传。拟支持项目对外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第六条不重复支持原则。两年内已享受省财政其他贴息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重复安排本贴息资金。第三章贴息资金使用条件第七条项目申报单位为注册并坐落在省政府批准的沿海经济带重点园区和享受省政府沿海经济带相关政策区域内的企业。第八条申请贴息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1、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或《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非限制类、禁止类的工业项目。2、项目在贴息年度内实际到位贷款额不低于200

4、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对于科技含量较高等具有一定特殊性的项目,经请示省政府同意后,实际到位贷款额可以适当降低。3、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程序,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并依法办理环保等相关审批手续。4、项目已开工建设,并按项目计划达到形象进度。第四章贴息资金支持方式第九条贴息金额原则上不超过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一年应发生利息额的70%;对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新兴产业和重点产业,贴息金额原则上不超过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一年应发生利息额的80%。重点项目经请示省政府同意后,可以适当提高贴息比例。第十

5、条单个项目年贴息额不超过1200万元人民币。重点项目经请示省政府同意后,可以适当提高贴息限额。第十一条大连市所属项目的贴息资金由省和大连市按5:5的比例分担。第十二条同一项目原则上只享受一年的贴息支持。对于确需连续几年给予贴息的重点项目,经请示省政府同意,可适当放宽贴息年限。第五章资金申报和审核第十三条符合贴息资金申报条件的项目,项目承担企业向所在园区管委会投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贴息资金申请报告,报告中应包含以下内容:1、项目基本情况(并附项目基本情况表)。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项目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进展情况、申请贴息主要原因和政策

6、依据等。贷款已到位的项目还应包括项目贷款实际到位金额及进账时间、贷款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下同)、贷款期限、贷款性质、贷款用途等。2、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3、项目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4、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上一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合同或贷款意向书。贷款到位的还应提供进账单等贷款凭证。其它申报材料。第十四条园区管委会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企业报送的项目材料进行初审。其中,园区投资主管部

7、门重点对项目审批相关要件等进行审核;园区财政部门重点对项目贷款情况等进行审核。园区管委会投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依据本部门职责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五条园区管委会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将项目申请材料分别上报所在市沿海办(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市沿海办(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进行审核后,在规定时间内将本地区贴息项目申请文件和项目申报材料分别上报省沿海办(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其中,大连市在申报项目时还应上报本市拟同意安排50%配套资金的承诺函。第十六条省沿海办(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其中,省沿海

8、办(发展改革委)重点对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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