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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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水利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水利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管理,提高规划成果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按流域自然单元进行编制的水利综合规划和按地理、经济、行政单元进行编制的区域水利综合规划,以及流域或区域开发治理中涉及的防洪、治涝、灌溉、供水、水力发电、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及滩涂围垦等专业和专项规划的管理。第三条 根据水法的有关规定,经政府批准的规划,是开发利用水资源及防治水害等活动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规划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

2、的制度。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利规划的归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水利规划的归口管理工作。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规划工作的领导,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各级计划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规划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 第二章计划管理第六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利规划的计划归口管理,负责提出省级规划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安排意见,送省计划主管部门衔接后,由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规划编制计划。第七条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结合当地实际,制订

3、规划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安排意见,送同级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衔接,经综合平衡后,由计划、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规划,送上一级计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做好规划管理,按确定的计划要求编制好水利规划,并及时完成修编、审查和报批等工作。第九条规划工作要重点研究经济社会发展对水利提出的新要求,根据实际需求,确定规划重点,并结合人力资源、设备、经费等配置情况,合理确定规划编制的计划安排。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十条规划按其涉及的范围和重要程度的不同,分别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管理。 第十一条

4、 第一类规划:钱塘江、瓯江、苕溪流域,杭嘉湖地区,萧绍宁地区和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市的重要支流及区域的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其综合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县(市、区)政府组织编制,专业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第十二条 第二类规划:甬江、飞云江、椒江、鳌江流域,舟山本岛和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市的一般支流及区域的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其综合规划由主要所在地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市、区)政府组织编制,专业规划由主要所在地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计划行

5、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对于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行政区域的一般支流综合规划或专业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已由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完成的,应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复核。 第十三条 第三类规划:第一、二类规划以外的江河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对于跨两个或两个以上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小河流综合规划或专业规划,应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第十四条 水利规划应委托具有一定水利咨询资质的规划

6、设计单位编制。其中,第一、二类规划应由具有乙级及其以上水利咨询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第三类规划应由具有丙级及其以上水利咨询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对于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市的水利规划应由被涉及市以外且具有乙级及其以上咨询资质的水利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对于涉及到两个县(市、区)的水利规划应由被涉及县(市、区)以外且具有丙级以上咨询资质的水利规划设计单位编制。要引入竞争机制,逐步实行规划编制的招标投标制。 第四章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 规划编制应按照或参照有关规程、规范和经批准的编制导则进行。  第十六条 规划编制阶段一般分:规划任务书

7、(规划工作大纲)、规划送审稿和规划报批稿(包括规划文本)编制等阶段。对于较为复杂的规划可适当增加阶段,如规划中间成果及增设专题研究等。  第十七条 规划组织单位要制订合理的规划工作周期,保证必要的规划工作经费,并加强对规划各个阶段的质量检查、指导、监督和协调。对于成果不符合有关规程、规范和规划任务书要求,有较严重缺陷的规划,应不予审查,并督促编制单位修改完善,以保证规划质量。  第十八条 规划编制单位对规划成果的质量负责。要严格内部质量管理,重视对规划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要注重科技创新,运用先进的规划手段和方法,提高水利规划

8、编制的效率和质量。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应注意与其它专业规划和行业规划的衔接。  第十九条 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的规划项目,应先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进行技术咨询。具备审查条件后,再行组织审查。其他规划项目的审查可参照执行。 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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