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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24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工作,改进管理方式,提高工作效能,强化行政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是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建厅)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规范性文件规定,根据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申请,经审查,决定是否准许其从事特定的建设活动,确认其资质、资格或者进省备案出省服务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审批坚持依法办理、公平公开、优质高效、廉洁奉公、方便群众、服务发展的原则。
2、第三条厅审批办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咨询服务、受理申请、组织审查、发布审批结果和制作、送达审批文件;根据有关企业(单位)资质、个人资格、进出省企业(单位)市场行为的处罚(处理)文件,办理相关撤销、降级、吊销、注销等手续;负责个人执业资格的注册、变更、延续,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办理后,各有关处室(单位)继续履行拟订并贯彻行业发展政策、规划;拟订各类行政审批事项的管理规定、办法、标准;实施市场监管、政策指导和业务培训;负责对行政审批相对人的资质、资格实施动态监管,对存在违法违规的市场行为依法
3、实施行政处罚(处理)。第四条行政许可类行政审批事项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分级实施。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建部)和省住建厅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经注册所在地市(州、直管市、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房产、园林等)主管部门依法提出初审意见,报省住建厅。省住建厅依法审查通过后,符合条件的部批事项上报住建部审批;符合条件的厅批事项报住建部备案。由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房产、园林等)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审批后在15日内将审批决定报省住建厅备案,并由省住建厅在15日内将其报住建部备案。法律
4、、法规、规章及其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非行政许可类行政审批事项由省住建厅实施。第五条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房产、园林等)主管部门应当对行政审批相对人申请资料的原件进行核实,并负核实责任。厅审批办对中央在鄂企业、在省工商局注册企业直接到省住建厅政务大厅(厅政务大厅)申请的行政审批相对人申请资料的原件进行核实,并负核实责任。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房产、园林等)主管部门都要明确行政审批各工作人员的权限和责任,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切实做到受理、初审、审查、审批等环节可追溯管理
5、。第六条行政审批事项分为快办事项和期办事项。快办事项是指行政审批相对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相关规定形式,厅审批办能够在短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审批事项。一般包括企业(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地址、注册资本金、技术负责人的变更;二级执业资格变更、延续注册;各市、州主管部门相关审批事项备案;企业(单位)进省备案、出省服务手续等。快办事项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律、法规、规章及其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期办事项是指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厅审批办需要较长时间对行政审批相对人的申请材料的实质
6、内容进行审查,并按程序报厅或上级机关批准的行政审批事项。一般包括企业(单位)资质首次申请、增项、升级、核定、延续审批;一级执业资格注册初审、二级执业资格首次注册等。期办事项应当在2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审查及公示时间)内完成,10个工作日内送达。法律、法规、规章及其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条省住建厅行政审批的工作流程(一)受理。接受行政审批相对人的申请材料,依照规定对申请材料的法定形式和完整性进行核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合要求的,出具《材料
7、补正通知书》,一次性提出补充材料要求。材料补充后仍达不到《材料补正通知书》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按规定需要其它机关审查的,由工作人员将申请材料送交相关机关,并办理交接手续。(二)审查与公告。快办事项由厅审批办工作人员审查,厅审批办负责人审定;期办事项由厅审批办工作人员审查;对数量较多或专业技术性较强的资质、资格审批事项,组织专家评审。同时征求相关业务处室(单位)的市场监管意见,必要时组织现场勘验。再由厅审批办集中初审,初审结果在“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上公示10天;公示期间,由厅政务大厅按
8、规定受理陈述、申辩材料。公示期满,由厅审批办召集会议集中复审后,经厅分管行政审批的领导审定、签发审批文件,在“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上公告审批结果。需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的,由厅审批办将通过初审的意见连同所有申请材料报送住建部。(三)制作、送达决定。厅审批办根据已经审定、签发的决定,制作书面行政审批决定(或者证书),经厅政务大厅按规定程序送达行政审批相对人。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定、签发的决定,由厅审批办转达行政审批相对人。(四)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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