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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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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管理办法(草 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检验服务行为,维护检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检验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有关概念)本办法所称产品质量检验,是指根据产品标准或者检验规程对产品进行测量或者试验,并把所得到的特性值和规定值作比较,判定受检对象的质量技术等状况或者其是否符合有关标准的活动。本办法所称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是指向社会提供检验服务并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
2、检验数据或者结果的法人组织。本办法所称监督检验,是指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受行政机关委托或者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所实施的为特定行政管理事项服务的产品质量检验活动。第三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及其检验服务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对进出口商品检验、医学卫生检验等检验服务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四条(基本原则)从事产品质量检验服务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第五条(交流与合作)鼓励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开展国内外机构间的技术交流与合作。第六条(地方政府职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建立统一开放、规范有序的产
3、品质量检验市场,促进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第七条(职责分工)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法规规定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监督管理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章 计量认证 第八条(计量认证)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从事检验服务活动,应当经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合格;未经计量认证合格,不得从事检验服务活动。第九条(计量认证条件)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明确的检验服务范围;(三)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人员
4、、检验人员;(四)有检验服务活动所必需的场所、工作环境和设施、仪器设备;(五)有与检验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六)能够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条(计量认证程序)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申请计量认证,应当向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提交有关材料。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计量认证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评审,并根据评审结论作出计量认证合格与否的决定。对计量认证合格的,向申请人颁发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对计量认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分支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设立从事检验服务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计量认证合格
5、,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可以依法设立代表处、办事处等形式的机构,从事与其检验服务相关的推广活动,但不得直接从事检验服务活动。第十二条(变更)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改变名称、工作场所和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向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新增检验业务或者其管理体系、适用的检验标准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就其新增业务或者发生变化的事项申请计量认证。第十三条(特别程序)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从事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也没有国际标准的新的检验业务,其检验能力及方法经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专业机构或者人员评估和确认,符合通行技术规则并
6、能够满足检验需要的,可以视为计量认证合格。第十四条(特别程序)因发生公共卫生、环境污染、安全事故等突发性公共事件或者其他特别紧急情况,确需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立即提供尚未经计量认证的检验服务的,经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实,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可以在事后补办计量认证手续。第十五条(证书管理)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有效期及其延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7、 禁止伪造、涂改、转让、出租或者出借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第十六条(评审规范)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计量认证评审,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计量认证基本规范、评审准则,确保评审公开、公平、公正。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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