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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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纲要》(苏发〔2005〕16号)和《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苏发〔2005〕17号)要求,省政府设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为加强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2005-2007年,省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作为引导资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共同管理。 第三条 引导资金应当根据项目安排,遵循公开申请、科学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 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是管理引导

2、资金的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二)审议上年度引导资金的实施评估报告; (三)审议引导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四)审议引导资金支持的重点项目; (五)协调解决引导资金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引导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省财政厅拟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提出引导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标准; (二)提出引导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统一受理引导资金项目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 (三)组织专家开展引导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工作; (四)会同省财政厅编制引导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五)对引导资金项目实施过程进行

3、跟踪管理,包括引导资金项目的合同签订、项目监管、验收、统计等,并向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汇报重点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六条 省财政厅是引导资金的监管部门,与省发展改革委共同拟定引导资金管理办法、项目指南、项目评审论证标准、年度使用计划等,并依据项目合同及实施进度审核拨付项目经费;负责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引导资金主要用于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纲要》(苏发〔2005〕16号)中确定的重点领域,近期重点扶持省级服务业集聚区、现代物流、金融保险业总部或地区总部、金融保险业在江苏改革试点、商务服务业、信息服务业等现

4、代服务业领域的重点项目建设,以及与国家服务业引导资金相配套的项目。 省级财政已设立专项资金的服务业领域,不再重复安排引导资金。 第八条 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服务业发展规划; (二)能够提高制造业水平、扩大市场容量、扩大就业、带动作用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力、示范作用明显的现代服务业项目; (三)市、县财政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经济薄弱地区符合条件的项目可适当降低财政配套资金要求); (四)优先支持获得国家服务业引导资金资助的服务业重点项目。 第九条 引导资金项目的实施以企业为主体。

5、实施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江苏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与管理体系; (三)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第四章 资金使用方式 第十条 根据项目和企业的不同特点确定引导资金支持方式: (一)投资补助。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给予投资补助。投资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30%。 (二)贷款贴息。对符合条件、使用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贷款利息补贴。贷款贴息采用全贴息、半贴息方式,贴息率不得超过当期中长期银行贷款利率。贴息资金总额根据投资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总

6、额、当年贴息率和贴息年限计算确定。原则上按项目的建设实施进度和贷款的实际发生额分期安排贴息资金。 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五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 申请引导资金的项目,应当按照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发布的引导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指南,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符合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按要求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发展改革委申报。省直和中央部属单位可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申报。 设区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 第十三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7、: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三)申请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 (四)其他所需材料。 第十四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二)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批准文件;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两年度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并提供最近一个月的各类会计报表(复印件); (四)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或者贷款合同文本(复印件); (五)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六)

8、省发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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