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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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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威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威海市委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威发〔2007〕12号)精神,市政府决定设立“威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为加强引导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引导资金是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服务业发展的导向性资金。市财政按上年度全市GDP的万分之零点五安排引导资金。第三条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统筹规划、公开透明、科学评审、择优扶持的原则,严格程序,规范操作,专款专用、专项
2、核算。第四条引导资金应重点支持发展现代服务业,壮大新兴服务业,改造提升传统服务业,开拓服务业发展新领域。主要用于扶持现代物流、商贸流通、文化旅游、房地产、金融保险、科技与信息服务等服务业发展中的关键领域、新兴行业和薄弱环节,支持发展服务业重点行业、企业和品牌建设,落实市扶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奖励服务业发展成效显著的市区、镇(街)。同时,用于国家、省引导资金支持的服务业建设项目的资金配套。7第五条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共同负责服务业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共同研究确定引导资金年度
3、支持的重点领域和方向,制订项目评审标准,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研究确定和批复引导资金支持项目和金额,对支持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第二章项目申报第六条引导资金的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项目承担企业按隶属关系向同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申报。各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引导资金年度支持重点领域和方向,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于每年4月底前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联合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第七条申请使用引导资金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
4、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服务业发展规划,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二)项目建设的外部条件、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已经落实,且能在当年启动,并在规划期内建成;(三)项目建成后,具有自我发展的能力,能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7(四)对市、区政府安排配套资金的项目给予优先支持。第八条引导资金项目的实施以企业为主体。实施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威海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依法经营,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体系,近三年来无违法经营行为;(三)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
5、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四)按规定向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相关资料及月份财务信息快报。第九条引导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三)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四)其他所需文件。第十条引导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一)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二)企业自主投资项目的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
6、用地预审意见;(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五)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7(六)经有关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前三年度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改建、扩建项目);(七)其他所需文件。第三章审批下达第十一条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共同对申报单位的材料进行审查,视情况聘请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重点是申报项目的可行性、市场前景、风险性、投资概算等,并提出咨询、评估意见。第十二条根据审查结果或专家组的咨询、评估
7、意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并下达引导资金年度扶持项目和扶持金额计划。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共同下达扶持资金预算指标,并由财政部门按预算程序拨付项目资金。第十三条引导资金视项目和企业的不同特点确定不同的扶持方式。对直接投入类项目,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20%。对贷款贴息类项目,贴息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对奖励补助类项目,实行一次性拨款方式。7投资补助、贷款贴息和奖励补助资金,均为无偿投入。第四章项目和资金管理第十四条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对引导资金项
8、目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五条引导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滞留、挤占、挪用。第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要对项目进行中期绩效评价,并及时将评价报告报送同级发改部门和财政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局负责组织对项目进行跟踪评价和验收。第十七条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调整申请,逐级报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视具体情况提出调整意见。第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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