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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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武汉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暂行规定(试行)(2008年2月28日发布)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公司法》等规定,结合本市股权出质登记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股东将自己所持有的、在本市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含股份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出质,出质人和质权人将股权出质情况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的,适用本暂行规定。第三条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分局分别负责办理各自所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登记工作。

2、第四条股权出质登记的登记事项包括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联系地址)、出质股权数额、出质期限等事项。第五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共同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也可以共同委托代理人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六条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署的《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二)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三)出质人和质

3、权人共同签署的股权质押合同;(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五)出质人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章程中股权转让无禁止性规定的证明文件;(六)股权出质记载于出质人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的证明文件;(七)出质的股权所在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八)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以上提交复印件的,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签字。第七条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原出质人、质权人应当申请办理股权出质注销登记,新出质人、质权人应当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第八条质押合同约定质押期限的,工商行政管理机

4、关从其约定登记质押期限;质押合同约定的质押期限表述为无固定期限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表述为“无固定期限”。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股权出质注销登记:(一)主债权消灭;(二)质权实现;(三)质权人放弃质权;(四)质押期限到期;(五)其他导致所登记质权消灭的情形。第十条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署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二)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三)申请注销登记事由的证明文件;(四)法律

5、、法规、规章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一条因质权实现导致国有股权转让的,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一)收到股权出质登记申请后,对收件进行登记。(二)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核对。对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出具《收到材料凭证

6、》。对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收到材料凭证》。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三)根据核对结果,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四)出具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文书。(五)将相关登记材料由受理部门按照企业登记材料的流转程序归入该股权所对应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档案内。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准予股权出质登记的,应当出具《股权出质登记通知书》,并载明出质人、质

7、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出质股权数额、出质期限。准予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通知书》,并载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注销股权数额。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登记决定书》,并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作出以上决定的,应按照业务流程进行操作,并自受理之日起在7个工作内办结。多个股东的股权共同出质的,每个股东填一张《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每个股东建立一个事务。注销时,应逐一注销。第十四条公众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查询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

8、法提供查询服务。第十五条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出质登记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股权出质登记,并予以公示。第十六条股权出质登记的法律文书和表格,由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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