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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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本市有关进一步加快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政策精神,加强和规范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和管理,营造科技型创业企业和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的成长环境,依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孵化器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孵化器具体包括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各类科技创业园等形

2、式。  第三条 市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与实施。第二章  主要功能与发展目标  第四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五条 孵化器以培育科技型企业和科技创业人才为目标,通过不断拓展和完善服务功能,营造适合科技创业的局部优化环境,以促进区域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  第六条 孵化器应不断提高标准化、规范

3、化、专业化企业孵化服务水平,推行“专业孵化+创业导师+天使投资”的孵化模式,深化市场化运行机制的改革,逐步实现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  第七条 孵化器应集合社会资源,加强与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投资机构及中介服务机构的合作,不断提高企业培育和孵化服务效能,促进孵化器建设的专业化、网络化、标准化和国际化。  第八条 鼓励大型企业、科研机构等建立专业孵化器,形成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促进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提升行业竞争力。  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或特殊人群,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孵化器。第

4、三章 孵化器的管理  第九条 市科技和信息化局负责本地区孵化器的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并委托中介机构协助开展孵化器的登记、评价、统计、人员培训及市级孵化器认定、管理等事务性工作。  第十条 孵化器管理实行登记制度。具备一定硬件条件和服务能力的孵化器,经登记后纳入广州市孵化器培育、统计和管理工作范围,实行动态跟踪,定期评价。孵化器应根据市统一安排,及时报送建设情况和各项统计数据。对不符合条件的孵化器,协助指导改进,待符合条件后,再纳入范围。  第十一条 符合广州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市级孵化器)标准的孵化器,可申请认定为市级孵化器。经认定的市级孵化器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

5、的资金支持和政策优惠。  第十二条 市级孵化器实行年度统计分析、评价与考核等动态管理。评价优秀的推荐申报省或国家级孵化器,考核未达标的责令整改。连续2年未达标则取消市级孵化器资格,且2年内不予受理市级孵化器认定。已获得国家级和省级认定资格的孵化器自动纳入市级孵化器的管理范围。  第十三条 加强创业辅导团队的建设,在推行创业导师行动计划的同时,建立本地区孵化器创业辅导员和企业联络员培训机制,引导、支持大学生的创业就业。第四章 孵化器的登记  第十四条 登记孵化器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法人单位;  (二)管理机构设置合理,大专以上学历的管理人员占70%以上

6、;  (三)可自主支配的企业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小于4000平方米,专业孵化器面积一般不少于2000平方米;  (四)必须是以培育初创阶段或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具有明确的建设发展目标和完善的管理制度、明确的企业入驻条件;  (五)有较为完善的孵化服务功能,可为入驻企业提供商务、信息、咨询、培训、人力资源、技术开发与交流等孵化服务项目。  第十五条 孵化器登记需提供的材料:  (一)《广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基本情况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  (三)孵化场地证明材料(采取租赁、合作等方式形成的企业孵化场地,需提供产权方产权证明和相关协议文件);  (四)管理团

7、队名册及有关人员资质证明;  (五)孵化器有关管理和运行制度;  (六)可提供的企业孵化服务功能的说明材料;  (七)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孵化器登记程序。孵化器建设管理机构提出登记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所需资料,由所在区(县级市)科技主管部门或广州高新区各园区管委会推荐,报送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委托的中介机构,由中介机构组织专家进行材料审查和实地考察,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予以登记。第五章 市级孵化器认定  第十七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注册成立,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孵化器可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  (一)孵化器的运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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