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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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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宝鸡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服务能力,进一步营造科技型企业良好成长环境,培养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参照中省有关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科技企业家、孵化培育科技型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与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孵化器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基地,是培育新经济的动力源。 第三条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孵化器发展的
2、规划、认定、管理和业务指导。各县(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运行管理和业务指导。第二章 主要任务第四条孵化器的主要任务:1.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创新创业良好氛围,培育科技型创业企业和高成长企业,促进新技术、新服务、新产品、新产业、新业态快速发展。72.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投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搭建技术检测、成果交易、信息共享等专业化公共服务平台,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3.培养科技
3、创业人才,构建并完善创业服务网络,持续培养、造就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创业领军人才,吸引海内外科技创业者服务于宝鸡建设。第五条大力发展内部创业、衍生创业,鼓励内生孵化;支持各类科技园区、大型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建立专业孵化器,围绕特定技术领域,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形成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促进产业技术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提升行业竞争力。第三章 市级孵化器认定第六条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1.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2.领导团队得力,机构设
4、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20%以上。3.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07%以上。孵化场地面积的扩大,依据可自主支配性和在孵企业使用性的原则确定。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咖啡厅、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4.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10家以上。5.累计毕业企业达到5家以上。毕业企业和在孵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超过100个。
5、6.孵化器中的在孵企业应有20%以上已申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登记。7.在孵企业中的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应占企业总人数的70%以上。8.孵化器拥有自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或与创业投资、银行、担保机构等金融机构建立了稳定的业务联系,能够为在孵企业提供专业投融资服务。9.孵化器的正式运营时间一般应在6个月以上,并按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及时上报相关统计数据,且数据齐全、真实。10.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询、创业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咨询服务。11.市级以上众创空间孵化基地优先作
6、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对象。712.山区县的孵化器,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第七条在孵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2.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医药、农业、军民融合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可延长到36个月)3.属迁入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4.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8个月。(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60
7、个月)。5.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10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一般不大于3000平方米)。6.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或者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方向,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7.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纠纷。78.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企业负责人是本企业主营项目(产品)的主要研究开发人员。第八条市级孵化器每年认定1次。由孵化器提出申请,经所在县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
8、于每年6月底前上报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第九条对同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与第七条要求的孵化器,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其申请进行认定,认定通过后,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授予“宝鸡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牌子,并予以公布。第十条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可参照国家级、省级孵化器的有关标准,自行制定其毕业企业的条件,促进更多的在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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