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质监机构和人员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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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认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监督水平,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认定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是指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各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2、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第四条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是指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依法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人员。监督人员分质量监督工程师和质量监督员。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认定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具体工作由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认定委员会(由建设厅、建管局相关处室等组成)负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11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质监总站),并委托省质监总站行使委员会办公室职能对全省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进行考核认定管理和业务指导。第二章监督机构考核基本条件第六条监督机

3、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经设区市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三、经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四、人员配备满足监督工作要求(一)具有一定数量的监督人员,且专业结构要合理配套,监督人员不能少于该站人员总数的75%。其中,建筑土建工程专业技术人员与建筑工程安装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至少为5:1:1。(二)地市(指设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设区市级监督机构)直接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的持证人员应按20~30万m2建筑面积或10~15项工程配备一个监督小组,每个监督小组应由至少两名以上监督人员组成;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不应少于1

4、8人。县级(含县级市)人民政府所属的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县级监督机构),应按15-20万M²建筑面积或10-15项工程配备一个监督小组,直接从事工程质量监督的持证人员不应少于6人。11承担市政工程质量监督任务或其他专业监督任务的,其配备的专业监督人员每专业不得少于2人。(三)监督机构负责人资格1、设区市级监督机构和年新开工监督面积200万平方米以上的县级监督机构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均应具有工程类高级技术职称。2、其他县级监督机构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均应具有工程类中级技术职称。五、有固定工作场所和基本办公条件。1、设区市级监督机构必须人均具有办公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5、总建筑面积不应少于500平方米;配备计算机10台(套)以上,并形成网络终端,应用监督软件进行计算机辅助监督管理,做到办公自动化;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的配备应满足监督工作的需要。其中,交通工具应按照每两个监督组(科)不少于1台的数量配置。监督资料和监督档案室面积不应少于20m2。2、县级监督机构必须人均有办公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配备3台以上计算机并形成网络。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的配备应满足监督工作的需要。其中,交通工具应按照每两个监督组(科)不少于1台的数量配置。监督资料和监督档案室面积不应少于10m2。六、有监督检查所必备的仪器、设备。11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为保证

6、正常的监督工作需要,应配备满足检查要求的各种仪器、设备。(附表一)数显回弹仪砼钢筋检测仪激光测距仪非金属超声波检测仪接地电阻、绝缘电阻测试仪漏电开关测试仪空调测试仪其它(待补充)地市级4422222县级2211111七、有健全完善的管理制度。1、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注册制度;2、工程质量监督具体监督工作各项制度;3、工程质量问题(事故)监督处理制度;4、工程质量局部暂停施工及复工监管制度;5、工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制度;6、工程质量监督科室、人员管理制度;7、工程质量监督质量信息统计、公示制度;8、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制度;9、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制度;10、工

7、程质量监督执法行政复议制度;11、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财务、人事、审计、奖罚及廉政等制度。八、符合以上条件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考核年度内无涉及法律诉讼或刑事处分。第三章监督人员考核认定条件11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相应的学历、资历,以及一定的专业技术和监督执法能力,熟悉掌握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后,方可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第八条我省监督人员分为质量监督工程师和质量监督员,其基本条件和监督范围:一、监督工程师应满足以下条件1、具有长期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或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其中,研究生学

8、历(学位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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